Page 107 - 《社会》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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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服同),而这个“日月”的规定是以前文所说的小功以外其情已疏为基
础的。 (为曾祖制服)时间的缩短本于情杀,而服制的加重是由于尊尊,
那么从逻辑上讲,不但可以对曾祖和高祖制齐衰三月之服,也可以对已
经“亲竭”的更远的直系祖先制齐衰三月之服。 当然,因为人的寿命有
限,己之高祖之父或更远的祖与自己同时在世的情况并不常见,倘若真
有此种情况发生,尽管与己“亲亲有竭”,己仍然要为其制齐衰三月的尊
尊之服。 相较之下,下杀就只到己之玄孙为止,五世以后,恩亲既竭,而
且对方又是自己的卑者,没有任何为其制服的理由。
也就是说,《礼记·丧服小记》所说的“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主于亲
亲之杀,并由此确定了九族的规模或范围。 但亲亲之外又有尊尊,己之
尊者,包括自己的所有直系长辈,这一点与亲亲之情的减杀不能混淆。
亲亲只能溯及五世,这是人的情感自然减杀的结果,尊尊之义却没有减
杀的道理,这一尊尊之义只能上推,不能下及,也是显而易见的。 己尊
父,再尊父之所尊的祖,再继续上溯至曾祖、高祖,乃至其所自出的始
祖,先祖之尊百世不易,所以尊尊之统也不能穷尽。因此,亲缘关系上的
九族在“尊尊有统”的意义上是可以继续上溯的。 这种“尊尊之统”正是
构建更宏观的宗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从“尊祖”到“重嫡”:九族与宗法
下面将继续对从“九族制”所引申出的“宗法制”的基本建构原理作
一简单梳理,仍从“一体之亲”谈起。
《仪礼·丧服》传云:“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 ”由前
文可知,父子的一体与昆弟的一体并不相同。 在服制上,父子互相的服
制并不对等,子为父服斩衰三年,父为子服齐衰一年,这是因为父子之
间有尊卑之别。 然而,父为子之服尚有一个例外的情况,就是父要为长
子制三年的斩衰,这是因为长子要在父死后接替父来主持对(长子之)
祖的祭祀,由是就产生了父对长子和其他儿子的区别对待。 换言之,因
为己之长子在将来会代替“己”承“己父”的牌位,成为未来对己父祭礼
的祭主,所以己要为长子服最重的斩衰。 至此,我们就可以形成一个完
整的九 族 成 员 丧 服图 示 了(见 图 2)。 从 这里也 可 以看 出 ,理 解“父—
己—子”的父子之伦还有另一重要维度,即所谓的“长子—非长子”,也
即所谓“嫡庶”的维度。 16
16. 在经学的语境中,用“嫡庶”二字并非特别准确,因为,一方面,凡是正妻所(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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