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社会》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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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社会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笔谈

                年有 784 个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至 1951 年批准 321 个;上海在 1949 年
                末共有社团 1320 个,至 1956 年 4 月余 303 个;南京 1951 年末社团总数
                为 1896 个, 至 1954 年底批准 1474 个; 杭州 1951 年申请登记社团数
                239 个,批准 181 个。 第三类是未登记备案但又允许活动的组织,主要
                存在于居民区中,包括各类互助小组、业余剧团等。 这类组织主要由居
                民自行组成,大体按照居民熟悉的关系与规则,处理一些未纳入国家正
                式管理、 由居民群众自行解决的边缘性社会事务。 当时的数量难以统
                计, 若保守地按照每个居委会至少存在 1 个组织计算,1955 年北京等
                72 个城市至少有 7678 个。
                    其次,以上三类组织的地位不是并列的。人民群众团体是党联系群
                众的桥梁与纽带,或者说是党直接领导的群众组织,内设党组织。 人民
                群众团体占据绝对中心地位,登记社会团体处于辅助地位,非登记社会
                组织发挥补充作用。 从人民群众团体至登记社团再到非登记社会组织,
                由中心向边缘构成一个“差序”,即国家给予的政治信任、资源供给、组
                织地位渐次递减。 或者说,这三种组织与国家政权建设目标及任务的适
                配度渐次降低,从国家获取的资源供给,以及组织的规模、地位及空间
                随之逐层降低。 尽管存在着差序,但是这些社会组织总体上配合着国家
                意志,构成服务于国家建设与政权建设的力量。
                    1956 年以后,这个新的社会组织体系与单位、街居、人民公社等组
                织形成一个整体, 替代了原有社会格局。 这令人不能不注意到一个问
                题: 短短几年间原本由民间社团构成的社会组织体系为何以及如何变
                成以群团组织为核心、 加上改造过的社会组织以及非登记备案的居民
                组织的类型?
                    笔者在收集、编辑和出版《中国街道居委会档案资料》的过程中,旁
                触到这一时期社会组织方面的一批档案, 如果对阅读的直观印象进行
                一个初级抽象, 那么可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组织体系型
                构概括为,国家统合、社会精英更新与选择、以及社会力量在边缘事务
                上自行填空处理这三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 其中,国家统合的过程与
                作用最为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迅速巩固新政权、调动社
                会力量配合和服务国家建设,国家有意识地重新建构社会组织体系,并
                采取了三重方针和策略。
                    第一,对一般社团进行重新登记,从政治上划出社会组织的准入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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