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社会》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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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6

           运用到了对乡土中国的社会分析中。
               在对中国家庭团体(费孝通又称之为“亲属团体”)的分析中,费孝
           通进一步区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亲属团结。 首先,费孝通与他的老师马
           林诺夫斯都反对进化论学派关于家庭与婚姻的观点, 认为人类从一开
           始就有家庭组织、夫妻关系、亲子关系(费孝通,2009a:99)。 因此,他强
           调亲属团体是人类最早的、最基本的生活集团,是社会关系的养成所;
           亲属团体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两个层次的扩展, 他将这种扩展
           称为“亲属路线”,即家庭里所养成的关系可以向外推到社会场合中去,
           个人可以利用原有家庭关系向外建立社会关系 (费孝通,2009d:377)。
          “亲属路线”就是差序格局的基本路线,即由己推出去的社会范围(费孝
           通,2009f:134)。 第一个层次的扩展是在直系亲属之间,主要指父母和
           同胞,一般都是双系的,这是一个初级的抚育团体,即家族,成员之间会
           形成亲密感情和合作习惯(费孝通,2009d:379)。 但是,家族尚不能促成
           地方团结(费孝通,2009b:133)。 第二个层次的扩展是亲属关系的派生,
           就像他在江村考察时看到的情况, 一个人可以称本村的年长者为伯伯
           或叔叔。 费孝通认为,氏族            11  就是从第二个层次扩展出来的亲属团体,
           继替   12  原则由双系确定为严格的单系。 氏族是一个经济和政治性的组
           织,有共同利益、共同目的,有统治机构,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
           法律得以产生(费孝通,2009d:379)。
               氏族的出现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视作邦国


           11. 费孝通(2009f:139)将氏族界定为:“根据单系亲属原则所组成的社群”。 继替原则由
           双系变为单系,这是费孝通的一个推断,他认为核心家庭是人类发展史上从一开始就存
           在的,在小规模的核心家庭内一开始是双系制;但同时他又从功能的角度论证,双系制
           不利于私有财产的代际传递。 有意思的是,他对民国政府提倡的男女平等的新民法做出
           了一定的批评,他认为,新民法的实施一定要建立在社会结构相应变革的基础上才是有
           效的,否则新民法在地方社会就是无效的(费孝通,2009c:142)。 费孝通赞同双系继替原
           则是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也是社会未来应该提倡的一种法律原则,但是最为根本的问
           题依然在于整个农村社会结构的变革.
           12.“继替”这一说法是费孝通译自派克的 succession 一词,他觉得不是汉语“继承”一词
           的含义能够完全涵盖得了的。 他是这样来理解“继替”的:“这一片风俗的干壳在时代中
           敲破,另一片行为风化成干壳,这是‘继替’的本意。‘继替’是这‘一放难收’的过程,是
           他所谓 irreversible 的过程,而且这是有一定方向,能在地面上一层层表现的过程,是从基
           本生物事实中宣泄出来的能力所推动的过程”(费孝通 ,2009b:14),确切而 言,就是“社
           会成员新陈代谢的过程”(费孝通,2009f: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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