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社会》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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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6
这三对伦理关系中厌的内在原理是一样的,但是降服的对象不同。 对于
父子、夫妻来说,是子被父所厌、妻被夫所厌而降低为别人所服的服。对
于君臣来说,则是大夫君被天子、诸侯所厌而降低自己的众臣为自己服
服的规制。 在三纲中之所以有厌,是因为父、夫、君对于子、妻、臣来说
是至尊,《丧服》传文分别解释道,“父至尊也”“夫至尊也”“君至尊也”,
后者出于对前者的尊尊之心而调整与其他人的服制。 我们以父厌子来
理解君厌臣,《丧服·齐衰杖期》章曰:“父在为母。 传曰:何以期也? 屈
也。 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 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 ”是说,在
父卒的情况下,子为母服齐衰三年之服;倘若父仍在世,出于尊父之义,
父为母服齐衰期结束后,子也只服齐衰期,不敢继续为母服服,内心的
哀痛则通过心丧三年来表达。 在父、母、子之间,父为家中至尊,子出于
对父的尊敬,不敢自专自任,对母之服以父为标准。因为父子一体,有着
共同的亲属, 厌的逻辑可以推展到其他亲属。 倘若父亲有爵位之尊而
绝、降旁亲之服,子一律随父绝、降或不绝、不降,这便是厌降的逻辑。
传文数言,“君之所不服, 子亦不敢服也。 君之所为服, 子亦不敢不服
也”。 因为父为至尊,子被父所厌,一律以父为准,厌降旁亲。 对于君臣
关系来说,君为臣之天,是臣之至尊,大夫君出于对正君的尊敬要调整
自己服服的情况。 与父子、夫妻不同的是,君臣非一体关系,不像父子、
夫妻一般,不存在共同为某一亲属服服,所以不能出于尊君之义而降低
亲属范围的亲亲之服。 在君臣义服系统内,为君之服及从君而服的情况
又无所可降,所以表现出的厌的具体形式与父子、夫妻不同。 君臣之间
的厌表现为大夫君出于对国君的尊敬, 不敢自尊自大让自己的臣为自
己服正常的斩衰之服,而是降低自己的众臣为自己服服的规制,以区别
于自己为正君所服的斩衰之服。
以上通过丧服制度阐释了低一级的大夫君被天子、 诸侯之君所厌
的原理。 这一逻辑用现实的政治现象来表述就是, 出于对最高级的天
子、诸侯的尊敬,较低级的大夫君不敢自视甚高,因而不敢让自己的下
属向自己表达特别高的礼节。
四、 旧君之服:以道相合与去而不绝
君臣作为一种重要的伦理关系, 虽然臣为君与子为父同样服斩衰
三年之服, 但作为政治关系的君臣还是与父子关系有很大不同: 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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