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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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多面”:中华帝制时期的国家—社会关系再研究
呈现了一个等级化的国家治理结构和地方化的层层分包体系。 朝廷之
下,从巡抚、知府到州县官是一个层层分包的体系,每一级的地方官员
是其辖区治理事务的综合承包人,尤其是州县官,作为地方事务的最终
承包人,既要负责国家的资源汲取(纳税完粮),又要直接或协助提供地
方公共产品。总承包方的身份使得地方官与地方社会精英(士绅、商人)
之间既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如在纳税完粮、派发徭役方面),又经常成为
利益共同体(如提供地方公共产品和维护民间私人秩序),地方官尽力
与地方精英携手,一起面对朝廷的考核与问责。 地方官在将相关公共事
务外包给社会精英的同时,也负有引导、组织和监督的职责,从而助力
地方士绅提供必要的地方公共产品(如道路、水利、救恤、团练),维持
地方的社会稳定。
从皇帝开始,层层属地化的行政发包体系体现了“一元化权力”与
“多元化治理体系”的结合与互动。 一方面,国家权力是统一和绝对的,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中华帝制治理体系的权
力一元化强调皇权的“支配性”和“可控性”,表现为官府权力对于社会
方方面面的渗透与控制,既包括国家直接占有土地(官田),控制战略性
资源(如盐铁专卖) 和国家意识形态 (礼仪教化), 也包括国家对于乡
约、宗族、会馆等社区性或准私人性活动的监管,贯彻了国家治理的“全
覆盖”“无死角”原则。 如果出现了新的社会团体或利益主体(如宋以后
出现的地方宗族,明清时期涌现的商人会馆),或新的意识形态活动(如
佛教、乡约、民间祭祀),国家将观察、评估其潜在的统治风险,根据具
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其中比较典型的策略是“吸纳”,如民间自
发产生的乡约最终“官方化”,宗族演变成国家的准行政治理单元(官方
授权“族正”管理宗族内部的综合事务),商人会馆取得官方许可并主动
“承包”部分政府治理职能。 如果国家政权受到威胁,则采取“弹压”的
方式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如焚烧寺庙、严禁民间祭祀)。帝国治理的底
线是不允许任何社会团体彻底“游离”于国家权力体系之外而成为对抗
性力量,而这正是“行政发包”这个视角特别契合中华帝制时代国家与
社会关系的地方: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笼罩在国家“一统性”权
力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之下(如里甲制、保甲制、什伍制),接受“行政性”
力量的覆盖和相机调控,最大限度控制统治风险。 一些满足合法性要求
(如贯彻国家意志)的精英群体或社会团体获得行政外包资格,被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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