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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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5
政、司法、教化、救济)逐渐向宗族、乡族等民间组织转移,朝廷给予宗
族、乡族以作为乡村基层组织的“综合承包方”的身份和相应的治理权。
从康熙《圣谕十六条》的“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睦邻,和乡党以
息争讼”到雍正《圣谕广训》进一步阐发立家庙、设家塾、置义田、修家
谱的重要意义,再到雍正四年( 1726 年)正式规定宗族与保甲并列成为
乡村基层行政组织,责令“如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
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阖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
究治,徇情隐匿者与保甲一体治罪”。 13 族正、族约承担宗族内的粮差完
纳和礼仪教化职责,作为宗族负责乡约的族约,必须在每月朔望日讲解
《圣谕十六条》,淳化风俗。 宗族还被赋予一定的司法裁决权,酌情处理
族内纠纷,情节严重者则“禀官究治”。雍正甚至曾下谕准许宗族拥有对
于族人的生杀大权。 政府还专门奖励表现优异的宗族(如旌表义门和节
孝、奖励模范宗族),保护祠宇、祭田、义庄田等宗族公共财产,进一步
巩固宗族制度。 当然,宗族的发达与强势也是一把双刃剑,一些强大宗
族依仗人多势众组织械斗,如争地争坟、分塘分水或横行霸道、武断乡
曲,直至抗拒官府,最终受到官府弹压。 宗族发达带来的负面作用也引
起诸多地方官的忧虑,如何节制族权在政府内部也产生了争论。 如江西
巡抚陈宏谋强调宗族可以弥补官治之不足,“一县之内,地处焕散,责之
官司,耳 目 难 周 ”,所 以 应 该 发 挥 宗族“便 于觉 察 ,易 于 约束 ”的 优 势 ,
“官给牌照,假以事权,专司化导约束之事”。 14 但也有反对者,如江西巡
抚辅德(陈宏谋的后任)就发起过大规模的撤毁宗祠的运动。 乾隆帝先
后两次否定族正制,用家法处死族人可减等免死的法律规定也被收回。
但在乾隆之后,福建、广东、江西、湖南等一些地方仍然在局部实行族正
制(张研,2000)。这也说明宗族内部的看似“自治”充其量只是相机控制
下的准自主,只有在朝廷划定的范围内才能实现自我管理,否则势必招
致官府的弹压和限制。
4. 商人会馆
随着明朝“一条鞭法”、清朝“摊丁入亩”“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等
赋役制度的变革,跨地区的人口流动性大幅增加,各地涌现出形式多样
的商帮、会馆和行业组织。 当人们离开家乡涌入城市备考、经商或谋生
13. 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三《职役》,浙江古籍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055 页。
14. 参见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一三,《谕议每族各设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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