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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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多面”:中华帝制时期的国家—社会关系再研究

                2009b)。  6  清朝基本沿袭了明中叶之后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地方财力因
                战事或其他原因经常被裁减,行政职能趋于萎缩。 财政约束的收紧直接
                导致地方政府在水利、交通等公共设施修建方面的参与程度下降,促成
                以士绅为代表的民间力量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但即便政府直接征集的
                物力和人力规模在下降,地方官也并未将这些公共事务彻底“外包”给
                地方士绅,而是仍然积极扮演多方面的角色,如组织讨论、商议方案、出
                面劝捐、免除民间科徭、处理地方纠纷、建立良好管理制度等,以克服公
                共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当中经常遇到的“搭便车”等各类问题。地方
                士绅出钱出力,动员民间力量是“补官治之不足”,而地方官的组织协
                调、监督管理和赋予士绅必要的官方权威,又是“补民治之不足”。“行
                政 外 包 ”———行 政 性 协 调 控 制 与 公 共 事 务 外 包 、 民 间 自 主 管 理 相 结
                  —
                合——最大限度发挥了官民合作的优势互补效应。 在这里,民间力量的
                上升和参与度增加直接替代了政府的财政资源投入, 而地方官发挥的
                引导协调功能有助于提高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与此同时,官府仍
                然保留了相机控制权,旨在时刻防范任何可能引发的统治风险。
                    黄宗智(2001)关于清代司法判决与民间调解关系的研究提供了基
                层司法领域官民合作的重要案例。 该研究发现,当民事纠纷告到官府,
                县官一般会先鼓励当事人庭外民间调解, 县官只是居间主导民间调解
                过程。 只有当民间调解失败,案件才正式进入法庭审理。 在民间调解过
                程中,县官尽力引导社区或宗族介入调解过程,寻求纠纷双方的和解,
                而亦官亦民的乡保也发挥着上传下达、 沟通官民意见的重要作用。 当
                然,乡保作为中间人上下其手、滥用权力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民间诉讼
                发生之后,官方主动引导、协调和促成民间调解,司法审判只是作为最
                后的启用手段, 这充分显示了在民间纠纷解决过程中代表国家权力的
                司法审判与代表民间秩序的社区调解之间的高度互补、相得益彰。 在清
                代的司法实践中, 介于官方正式判决与民间非正式调解之间的官民合
                作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 据统计,在清代三县的 628 件民事纠纷案例中
                有 2/3 是通过这种半官半民的庭外调解结案。 司法判决与民间调解相
                结合,一方面显著节约了基层司法治理的行政成本,另一方面借助民间

                6. 在明朝前期“一条鞭法”改革之前,各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随意征用劳力而转嫁其财
                力负担。 明中叶的赋役改革逐渐将民间的各种赋役负担定额化,从而限制了地方政府的
                “预算软约束”。 参见郑振满,2009b:26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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