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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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多面”:中华帝制时期的国家—社会关系再研究
始至终扮演了关键性和主导性角色, 否则纯粹依靠民间自发力量难以
支撑乡约作为一项正式制度融入国家治理体系。
到了清代,乡约制度进入大规模普及阶段,乡约的民间性和自愿性
逐步让位于行政性和强制性。 在此过程中, 国家利用民间素有教化劝善
的传统,钦定读法内容(如康熙《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圣谕广训》),规范
组织形式(设立乡约组织),使之发挥礼仪教化的作用。 朝廷要求约正、约
副的名字要在官府备案,而具体职责和运作细节则“发包”给民间社会精
英,最大限度节约国家层面的治理成本。 乡约与乡村基层行政组织(如保
甲制、里甲制)彻底融通合流,职责不再局限于宣传教化,而与催征钱粮、
勾摄公事等基层传统政府事务相结合,约正、约副也沦落为里正、保甲长
之类的职役, 在不少地区充任者大都是奸猾赖皮之人, 难觅年高有德或
殷实富家者,乡约即使被赋予道德教化的职能也发挥不了而成为摆设。
3. 宗族
在明代之前,尊祖敬宗是天子士大夫的特权,庶民不得设立家庙祭
祀,及至明朝中叶庶民被允许建置祠庙祭祀始祖,宗族才逐步从王室贵
族走向缙绅平民。 宗族以祠堂、族籍、族田三位一体,敬宗收族,凝聚乡
民,形成强大的社区力量。 如何规范引导宗族,使其符合国家对于乡村
的治理需求, 而不至于变成挑战与威胁皇权统治和乡村秩序的异己力
量,显然是摆在王朝政权面前的重大任务。 明清宗族的迅速发展一方面
来自其内在的整合资源、凝聚人心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国家主动
的“吸纳”和宗族积极对接回应国家需求。 12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
先是宗族对于官方治理目标的认同与支持。 祠堂聚集族人所宣讲的内
容主要是儒家经典和雍正的《圣谕广训》,乡约和族规也都是强调“移孝
作忠”,要求遵守国法,及时完粮纳差。这相当于宗族主动承担了国家道
德教化的任务,同时又自我约束,尽量体现国家意志,至少不发生抵牾,
以换取合法性资格。其次,清朝明确扶持族权,鼓励发展宗族组织。随着
清朝“摊丁入亩”之后里甲制的趋于瓦解,乡村治理的一系列职责(如行
12. 宗族与国家、族权与政权的关系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冯尔康,2005)。 先秦时期分
封制与宗法制相结合,周王既是天子又是宗子,分封的诸侯、卿大夫、士也是相应层级宗
族的宗子,于是政权与族权合二为一。 汉唐时期,士族崛起,门阀制度盛行,族权与君权
形成抗衡共治之势;君权必须依靠士族治理天下,皇帝也无法过问宗族内部事务(包括
依附于豪族的荫户)。 宋之后士族逐渐衰落,宗族以官僚、绅衿、富人为主体,已经失去
了抗衡君权的势力而依附于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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