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社会》2022年第5期
P. 28

“一体多面”:中华帝制时期的国家—社会关系再研究

                关于三老是否属于在编正式乡官,学术界存有争议。 笔者更倾向于牟发
                松(2011)的说 法 ,即 汉 代 三 老 具 备“非 官 非 民 ”“亦 官 亦 民 ”的 双 重 身
                份,或者说“非吏而得与吏比”,虽然不属于正式的乡官序列,但具备强
                烈的官吏色彩, 体现为选拔聘任程序与官吏一样, 法令赋予其编制员
                额,位列乡官之首,以教化之师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官员的认可,直接参
                议县政。 乡三老经过察举产生,县三老则从乡三老当中择任,这是一个
                民间推举与官方认定相结合的选拔和聘任过程, 本身就是官府与民间
                良性互动、通力合作的产物。其次,汉代三老其实是一个从里父老、乡三
                老到县三老的序列,随着职责重要性(统治风险程度)的提高,三老呈现
                出民间身份减弱、官方色彩加重的排列。 三老产生于乡一级基层政权,
                                           —
                里父老则来自乡基层行政组织——里和接近纯民间组织的僤, 主要由
                民间推举, 也不享受官方补贴。 但里父老不同于乡里一般的父老或长
                辈,他必须达到一定的资产标准,且承担着均平赋役负担、照顾贫弱者
                的官方职责,类似于明清时期的职役,仍然带有一定的官方色彩。 如果
                说从乡官制到三老制已经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关系在不同治理领域有弹
                性且有区别的横向组合搭配, 三老序列则在同一个治理领域呈现了差
                异化的纵向组合搭配,反映了国家深入社会的多元形态和灵活组合。 再
                次,汉代三老制反映了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精英的“吸纳”与“制约”。 三
                老要经过官府的认定和监管, 他们并非因为财富或社会地位就可以自
                动获得“三老”资格。 选为“三老”一定要符合官府标准(如德高望重),体
                现官府意志(如正确引导社会风尚),横行乡里的豪族大姓和富商巨贾不
                仅没有资格充任,反而要受到打压。 三老制既吸纳符合国家要求的社会
                精英,引导其发挥良好的治理作用,同时又潜在制约豪强势力在基层社
                会的影响力,很好地体现了王朝政权对于社会承包主体的资格认定的原
                则和倾向。
                    汉代之后制度化的“三老制”虽然不复存在,但进入魏晋南北朝仍
                然 可 以看 到 类 似“三老”的民 间 领 袖(如 乡望 、民望)发 挥 基 层 治 理 作
                用,并得到官方认可;盛唐之后更进一步,魏晋南北朝所建立的“乡望”
                秩序又向激活秦汉“父老”秩序的方向演化(牟发松,2011:245-247)。从
               “亦官亦民、非官非民”的角度看,明朝早期的老人制、明清的乡约制也
                可以理解为是传统“三老制”的沿袭和发展。
                    2. 乡约


                                                                          · 21 ·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