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社会》2022年第5期
P. 25

社会·2022·5

           综合治理职能的一级基层政权不复存在,钱粮催征、禁奸缉盗的重要事
           务直接发包给里甲、保甲之类的专门化组织和个人;乡官也逐渐沦落为
           职役。 区别于乡官制,里正、保甲(包括明清的约正、族正、乡保)作为平
           民百姓,经官方授权认定,有义务配合州县官、胥吏,自费“承包”一定
           的政府职责(“勾摄公事”),行政与外包的结合形成了职役“亦官亦民”
           或“半官半民”的混合身份。明清里甲制衰败之后,国家基于社会治安目
           标对人员实行管制的统治需求依然强烈,于是保甲制应运而生,保甲的
           职能也逐渐“泛职化”,从社会治安到钱粮赋税催征、礼仪教化、纠纷调
           解、救济协助等综合职能统统包括在内(王先明、常书红,2000)。
               (二)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行政、外包均衡互动下的官民合作
               魏特夫(1989)认为,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即“东方专
           制主义”)的起源与大规模治水有关。 此说虽然夸大了河流灌溉和防洪
           工程对于国家起源的作用, 但是中华历朝历代皇权对于大型公共工程
           的高度重视是不可否认的。 中国古代水利公共设施的修建和管理一般
           分 “官办”和“民办”两种基本类型。 那些具有跨地区影响的大型水利灌
           溉、航运和防洪设施历朝历代都是由政府组织人财物兴建,例如历史传
           说中的“大禹治水”、黄河流域引浑淤灌工程郑国渠、成都地区的都江堰
           以及京杭大运河等,而地方性、小规模的农田水利设施则主要由民间组
           织力量负责修建。 区域性、中等规模的水利设施更多依靠官民合作来完
           成, 其具体形式则要由政府财力和民间社会精英参与度等因素综合决
           定。 古代政府大多设置专门的水利职官和水利机构,反映了国家对于兴
           修水利工程的重视。 但一些研究表明,自明清以来地方水利兴修逐渐从
           中央层面条线化的管理转移到地方官的属地管理, 例如清代水利职官
           逐渐退出地方水利工程的垂直管理,且多不专设,转由地方官兼任(钞
           晓鸿,2005;周邦君,2006)。 明清以来的水利兴修经费来自国家直接财
           政拨款的数目日益下降,而地方自筹比重不断上升;在人力征调方面,
           国家强制性徭役派发逐渐被市场化的“雇募制”取代(袁明全,1987;熊
           元斌,1995)。明代“一条鞭法”改革之后,地方政府的财政体制进入分级
           分类定额包干,超过常规性财政支出范围的突发性支出,包括水利、交
           通 、 救 灾 等 应 急 性 需 要 就 只 能 依 靠 募 捐 或 民 间 自 行 解 决 (郑 振 满 ,

           (接上页) 于一乡之内选一人能理五百家者,必恐难得。 又即要荒小县有不至五百家者,
           复不可令两县共管一乡。 ’”


           · 18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