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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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制最早发源于宋代陕西蓝田的《吕氏乡约》,宣扬“德业相劝、
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核心的规约,在当时完全是民间自发
组织、乡民自愿参加(杨开道,2015;王日根,2003)。 南宋时期朱熹对《吕
氏乡约》进 行 了 增 损 ,主 要 添 加 了“能 肃 政教 ”“畏 法令 ,谨 租 赋 ”等 内
容,改变了《吕氏乡约》当中比较严厉的处罚方式,避免了与国家权力争
夺刑罚权的嫌疑,同时对宣讲内容也加以限制,例如不传播“神怪邪僻
悖乱之言”,使之符合国家主流意识形态。 朱熹看到了《吕氏乡约》在恢
复乡村礼仪教化上的巨大价值, 但也认识到一份纯民间性质的乡约所
面临的局限,因此通过增损改造既规范了它的组织形式,又注入了必要
的国家意志,让原来饱受质疑和非议的民间乡约具备了合法性基础。 到
了明代,尤其嘉庆之后,官府逐渐认可乡约的价值并加以提倡。 担任赣
南巡抚的王阳明在 《吕氏乡约》 和朱熹增损的基础上, 颁布 《南赣乡
约》,进 一 步 在 乡约中 强 化 国 家意 志 ,并 与 他 独 创 的“十 家牌 法 ”相 结
合,促使乡约与保甲合流,逐渐演变成基层乡村治理的正式行政组织,
以期实现人人“小心以奉官法,勤谨以办国课,恭俭以守家业,谦和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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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里” 的目标。 嘉庆九年,广西学政黄佐制定《泰泉乡礼》,将乡约与保
甲、社学、社仓、乡社融为一体,试图构建一个扬善惩恶、礼乐教化的基
层治理体系和乡村秩序。 黄佐强调乡绅士人在乡约中的主体地位,同时
也强调乡约与官府之间既分工又协作的微妙平衡:“凡乡礼纲领, 在士
大夫,表率宗族乡人,申明四礼而力行之,以赞成有司教化。 ……凡行乡
约、立社仓、祭乡社、编保甲,有司俱毋得差人点查稽考,以致纷扰。 约
正、约副姓名,亦勿遽闻于有司。盖在官则易为吏胥所持。……其有好为
异论、 鼓众非毁礼义、 不率教之人, 亦以姓名闻于有司, 有司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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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 从最早的《吕氏乡约》到朱熹的《增损吕氏乡约》、王阳明的《南赣
乡约》、黄佐的《泰泉乡礼》,再到章潢的《图书编》、吕坤的《乡甲约》、刘
宗周的《保民训要》等乡约文献,展现了乡约从民间自发性质逐步走向
与国家权力调适与融合并日益获得合法性资格的演进历程, 最终形成
了以乡约为纲,以社仓、社学、保甲为目的乡村治理模式(王日根,2003;
杨亮军,2016)。 在整个过程中,连接朝廷与乡民的士大夫和地方官员自
10. 参见王阳明,《十家牌法告谕各府父老子弟》,载《王文成公全书》, 明 隆庆六 年谢廷
杰刻本。
11. 参见黄佐,《泰泉乡礼》,台北商务印书馆 1986 年版第 601 页,转引自杨亮军,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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