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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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多面”:中华帝制时期的国家—社会关系再研究
量(在秦汉,不同爵位可以享受不同的授田数量)以及田租交纳记录,缴
税是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条件。
从这些户籍管理的制度细节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人口和财产(包括
土地)等基础信息掌握和控制的程度取决于赋税和徭役的特性,例如是
以人丁税为主还是土地税为主,人丁税与人丁本身的年龄、体貌特征的
对应关系如何,这些决定了国家对每家每户的控制程度。 秦汉以人丁数
量(而非资产等差)为基础的税赋和徭役系统与授田制、西汉(尤其是汉
武帝时期)打击豪强地主也是密切关联在一起的,国家通过“授田制”与
门阀士族抢夺自耕农, 竞争税源。 一切的关键在于获得人口与土地 (“民
数”)信息,最大限度创造以自耕农为主的人口基数,从而为国家政权提
供最充实的资源汲取来源(鲁西奇,2019)。 这使得国家必须深入乡村和
每家每户,作为一级政权运行的乡官制也是为此目的服务,乡官、里吏依
靠国家层面制定的各种法律条文和非正式制度(如父老制),多层次、多
维度介入百姓生活和生产,形成当时历史条件下高水平的“数目字管理”。
但是,严密控制社会不是皇权自身独有的偏好,最大化程度的人身
控制更不是统治目的本身,而只是实现统治目的的手段。 实际上,社会
控制的松紧是随着税赋征收方式而变化的。 隋唐之后,为了应对人口流
动、土地买卖频繁等因素带来的赋役分配不均问题,从“两税法”到“一
条鞭法”“摊丁入亩”,赋役的重心从人丁转向地产,对于人口登记和户
籍管理的需求大为下降,人身控制也就随之减弱,户籍与里甲相脱离,
里甲制逐渐流于形式。 唐宋尤其是宋以后,富民阶层兴起,国家层面也
“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开始承认土地所有权及其民间交易,但此时赋
税的基础也由人丁转向财富(田产),户籍控制由详实的人口特征转向财
富分等评估,“人无丁中,贫富等差”,徭役征派也以“户等”为基础。 税基
转向财富一方面有助于抑制贫富分化,实现税收公平,另一方面让富人
承担里正、乡书手等职役,富人在乡村社会也可发挥更积极的治理作用,
政府顺势就从乡村的具体事务中撤出(谷更有、林文勋,2005)。
隋唐以后,乡的规模不断缩小,由秦汉时期的一万户变为五百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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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户左右, 乡一级行政组织开始式微, 作为曾经具备完整行政建制和
5. 《通典》卷三《食货三》云:“苏威奏置五百家乡正,令理人闲词讼。 李德林以为:‘本废
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今令乡正专理五百家,恐为害更甚。 且今时吏部总
选人物,天下不过数百县,于六七百万户内铨简数百县令,犹不能称才,乃欲 (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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