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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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5
权威人士的居间协调———相当于县官将纠纷处理外包给宗族或社区权
威人物, 辅之以县官的引导和监督———在很多情形下比简单的司法判
决能够更为彻底地解决双方矛盾,有助于提升纠纷处理质量,降低统治
风险(周黎安,2019:45-46)。
事实上,“第三领域”不限于司法领域,也广泛存在于国家与社会之
间, 例如在晚清和民国时期, 处于国家与社会结合部的士绅在公共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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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如治水、修路、救济、办学、民事调解、荒政 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
作用(黄宗智,1999)。
(三)民间内部秩序:相机控制下的自主管理
如萧公权、瞿同祖等学者所言,在古代中国,乡绅自治是不存在的。
本文也认为,民间秩序的自我管理是在行政相机控制下的自主管理:一
方面,对于乡村事务,国家相机控制那只隐形之手无处不在,只要不发
生威胁统治秩序、突破皇权底线的严重事件(如拒绝纳税、民变造反、
“邪教”流行),政府的“有形之手”不会轻易干预;另一方面,士绅对于
特定乡村事务(如宗族、乡约)的自主决策必须在国家控制范围之内。在
这个意义上,费孝通提出的“双轨政治”在严格意义上是不准确的。下面
我们从三老、乡约、宗族和商会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所呈现的国家与社
会的互动关系出发,揭示在民间内部秩序的维护上“行政外包”的具体
内涵及其演变逻辑。
1. 三老制
汉高祖二年设置乡、县三老,主要负责地方社会的道德教化,一般
由乡里德高望重的老者担任。 8 三老除享受国家赐爵赐物、免除兵役力
役等优待,在民间也享有特殊荣誉。 三老不仅负责乡村礼仪教化,而且
还可以直达县衙表达意见,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 当然,如果乡里出现
伤风败俗的事情,三老也要承担责任。 从行政外包的视角看,汉代三老
制有几个有趣的治理特征,值得加以强调。 9 首先,汉代三老作为民间
领袖和社会精英,其身份具有“准官员”性质。 三老被置于乡官之首,但
7. 关于荒政方面的官民合作的情况,参见魏丕信,2002。
8. 《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官卿表上》:“乡有三老、有秩、蔷夫、游徼。 三老掌教化。 ”另据
马端临,“至 汉时乡 亭之任 ,则每乡 有三老 、孝悌、力 田,掌观 导乡里 ,助成风 俗 ”(参 见
《文献通考》卷一三《职役考二》)。
9. 这一部分主要借鉴了牟发松(2011)的著作,尤其是第 9 章和第 10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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