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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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多面”:中华帝制时期的国家—社会关系再研究

                时,两个方面的问题随之产生:一是作为客居城市的异乡人如何寻找安
                身之处, 二是传统的基于户籍和人身控制的城市管理如何应对来自四
                面八方、各行各业的庞大的流动人口。 作为“易籍同乡人士在客地设立
                的社会组织”(王日根,1995:29), 明清会馆正好满足了这两方面的需
                求。 首先,会馆提供了同乡之人在异地崇拜神灵、聚会娱乐、暂昔归葬、
                维护集体利益的功能;其次,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会馆也提供了集中管
                理、维护秩序、履行政府职责的场所,如同一个属地性的基层行政组织。
                事实上,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馆日益被官府视为一个综合性基层管理单
                元。 在明清会馆的发展和演化过程中,政府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观望到
                默认再到支持和保护的变化(王日根,1995:249),这类似于乡约、宗族
                的发展过程。 政府的态度变化与会馆一系列有意识的与国家意志衔接
                嵌合、加强合法性的努力分不开。官府与会馆相向而行,相互调适融合,
                最终实现了“官民相得”的结果(王日根,2002)。 从会馆方面看,明清会
                馆大都是官绅捐修或者有其介入, 即使商人具备足够的财力也愿意让
                官绅出面建造,这首先保证了会馆的“半官方色彩”,有助于增强政府方
                面的信任感。 更重要的是,会馆主动将其功能定位与国家治理目标相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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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 以化解外界(包括官府)对其组织意图可能产生的猜忌和非议,并
                主动承接和满足来自官府的发包任务 (如包收包纳国家税收、 赈贫恤
                弱)和监管要求(如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等)。
                    在近代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商人群体逐渐介入城市的管理。 新型商
                会与地方行政机构密切合作,承担城市公益事业、治安、调解商业争端
                等事宜(罗威廉,2016)。 新型商会相当于“承包”了部分政府职能,这其
                中既包括维持商会内部秩序的“分内”之责,同时也包括一些与商会不
                直接相关属于政府的职责,如城市公益、修路和治安等。 鉴于会馆为政
                府“ 排忧解难”,官府也积极回应,对其进行支持并保护商人群体的一些
                利益诉求,例如作为仲裁者调解会馆之间的纠纷冲突,以国家权力保护
                会馆备案的财产等。 当然,政府对于商会也保有“行政性”的相机控制
                权,如果会馆出现扰乱社会治安、威胁朝廷利益的情形,如土客之间、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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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之间或同乡之间的斗殴冲突或藏匿奸 久 ,或囤聚私盐,走私货物,官
                15. 参见同治潮州《汀龙会馆志·馆志序》:“……会馆之设,有四善焉:以联乡谊 明有亲
                也,以崇神祀明有敬也,往来有主以明礼也,期会有时以明信也,使天下人相亲相敬而持
                之礼信,天下可大治,如之何其禁耶? ”(转引自王日根,199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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