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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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5
配进一步恶化。 为此,政府必须相对准确地掌握户口和人员信息,制定
相对公平的轮流服役规则, 并控制人员跨地区流动。 这是王朝建立乡里
制、“编户齐民”的重要原因,明朝的里甲制就是这方面的例子。
第二层面是国家通过某种方式提供全社会或社区范围的公共服务
(包括维持民间内部秩序)。 这涉及国家与社会在公共和社区事务领域
各自介入的程度和范围,或者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组织边界”。从经济
学的角度看,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如同企业与市场的组织边界一样,核心
问题是公共产品 (包括社会秩序的维护) 是由政府直接提供还是社会
(社区)提供,还是两者共同提供? 有意思的是,当这个问题正式提出来
的时候(如 Hart, et al., 1997),经济学隐含的假定都是两者理应有一
个清晰的边界,要么是政府提供,要么是社会(社区或私人机构)提供。
在西方国家建构的历史背景下,给定“公民社会”与国家权力的清晰边
界,这个视角总体上是契合现实的。 然而,当它应用于中华帝制时期的
制度场景时,大量的情形却是政府与社会多种形式的互动与合作。
行政发包制理论包含了国家官僚体制内部和国家—社会关系两个
方面的分析(周黎安,2014a, 2016)。 前者探讨国家(官僚体制)内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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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发包过程——也称为“行政内包”,试图理解从朝廷到州县官、从州
县官到胥吏的行政发包链条和具体形式,揭示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包括
政府内部)的官僚体系的运作特征。 后者研究所谓的“行政外包”过程,
即国家将一些区域性公共事务或影响王权统治安危的事务(如宗族、邻
里的民间内部秩序)“外包” 给官僚体制之外的社会组织 (如宗族、保
甲、会馆)或社会群体(如士绅)。 行政发包的“内”与“外”的主要区别是
承包方是否在官僚体制之内, 是否享受官僚体制的行政晋升序列和品
秩待遇。 另外,是否在体制内也影响到承包方所面临的行政约束和程序
控制的差异。“行政外包”的“行政性”代表了王朝政权对于“体制外”承
包主体必要的行政监督和社会控制,也包括对于承包主体的资格认定、
身份的“官方化”和特殊化,如授予官方许可、个人头衔、荣誉特权(如
选定里正,为宗族、会馆发放牒牌使之合法化,赐予个人国家称号,给予
士绅免除徭役的特权)等。 这些官方许可、头衔和特权形同“抵押品”,
社会承包主体一旦表现失当就可能失去它们,甚至遭受官方的惩罚。 3
3. 在承包主体的资格认定与行为控制上, 行政内包是在既定的行政层级内部选择下级
行政承包人(即朝 廷命官),对于他们的绩效考核 、奖惩和行政约 束比较容易 (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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