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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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多面”:中华帝制时期的国家—社会关系再研究

                    以上理论对于我们理解中华帝制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具有重要的
                学术价值和启发意义。 但是,当我们将这些理论放在一起加以检视和对
                比,就会发现有些理论之间存在明显的抵牾之处,有些理论若仔细推敲
                其内在逻辑和适用范围也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
                    例如前面提到的“乡村自治”“吏民社会”“官民合作”三种假说,已
                有的文献经常把它们提升到对于中华帝制时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总体
                性概括而加以比较和讨论。 虽然这些假说都能找到一些支持性证据,但
                显然只适用于特定的治理领域或特定的历史时期, 而难以作为总体性
                理论概括而存在。 例如,“皇权不下县”的假说主要适用于明清时期,显
                然不适用于唐中期之前, 尤其是乡官 制盛 行 的秦 汉 时期。 秦 汉 的乡
                  —
                官——三老、有秩、蔷夫、游徼———都是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吏,通过乡、
                亭、里多级基层行政组织对乡村社会进行全面治理。 即使明清以来乡官
                制已不复存在,但皇权的正式建制不下县并不代表皇权的统治止于县。
                有研究表明,在清朝县佐官(县丞、巡检)等的官署位于县以下,承担着
                大量行政职能(胡恒,2015);更重要的是,王朝国家通过官方授权的乡
                里制(如里甲制、保甲制)实施对乡村社会的管理与控制,在赋税和治安
                方面的控制一直较为严密(赵秀玲,1998)。 在此情况下,“士绅自治”的
                确切含义是值得推敲的。“吏民社会”的假说强调朝廷通过乡官制度、税
                赋、意识形态控制等多元化手段深入乡村日常生活,政权控制高度渗透
                民间社会,这与“士绅自治”或“皇权不下县”的描述形成鲜明对照。“吏
                民社会”理论对于汉唐时期,尤其在赋役、司法和意识形态控制方面,可
                能是适用的,但要延伸到明清时期,尤其在宗族内部管理、教化、赈灾、
                兴修水利等治理领域,则难以成为一种准确的概括。 有学者指出,明清
                之后由于宗族与赋役、救恤、治安等基层治理功能合流,中国南方地区
                已经出现“基层社会自治化”的趋势(郑振满,2009a)。“官民合作”假说
                (如卜正民,2009)则指出,上述两种理论忽略了许多属于中间状态的治
                理领域,如乡约、赈灾、兴修水利等,在这些领域官民合作的情形极为普
                遍。 但是,“官民合作”或“官民互动”作为一种理论概括的有效性也只
                限于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如果延伸到钱粮、治安、意识形态控制
                等属于皇权强力控制的领域,就很难说是官民合作了。 概言之,对于具
                体治理领域或特定历史时期不加区分,不讨论适用范围,只是以官民关
                系的某种特征笼统刻画中华帝制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总体特征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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