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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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德性的伦理生活
四、 德性在现代伦理体系中的位置
正如上文所说,与当代亚里士多德主义者不同,黑格尔感兴趣的不
是古代伦理本身或取自于它的某些实质概念(明智、行动或德性等),而
是伦理生活呈现出来的善(或义务)与个体之间的和谐与统一,以及它
给予个体安然居留于其中的“在家感”( Beisichsein)、归属感。 因此,《法
哲学原理》整个“伦理”部分的分析重心在于现代社会的各种法律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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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安排——家庭、市场、法庭、警察、同业公会和国家等。 他设想的是在
现代主体与这些法律和制度之间实现一种和解。 当然,在亚里士多德那
里,法律和制度本身就是伦理的一个维度,指向的是德性的培养,因为
如果没有了法律强制和制度安排,就无法培养亲近德性的欲求和习惯,
无法敦促人们去践行德性。但令人惊讶的是,虽然黑格尔赋予“伦理”以
如此之高的地位,但是他几乎不谈论德性。显然,在他这里,伦理的客观
—
面向——法律和制度的安排并不以培养人们的德性和亲近德性的习惯
为目标,或者说,黑格尔设想的和解和统一并不建立在德性之上。
第 150 节是个例外,这是《法哲学原理》唯一讨论德性问题的地方:
“当伦理反映在整个个体由自然所规定的性格( Charakter)中时,就是德
性; 当德性所体现的不过是个体对他所隶属的各种关系(Verh覿ltnisse)
所 要 求 的 义 务 的 单 纯 适 宜(Angemessenheit) 时 , 它 就 是 正 直
(Rechtschaffenheit)”(PR§150)。 这段话提到了德性的两种含义。 先看后
半句话,黑格尔实际上是用自己的术语“正直”替换掉了“德性”,这个
意义上的德性,就是“单纯地去做他所处的关系中所规定的、公开表达
而又为他所知的东西”(PR§150R)。 在后文的分析中,他使用“正直”来
指涉市民社会中各等级成员对自身义务的履行, 以及由此所获得的等
级荣誉感,并且只在这一处使用了这个概念(PR§207R)。 在市民社会
中, 等级分化的产生是基于每个人在劳动分工体系中所选择的职业和
赢得的财富,因此,用后来社会理论所熟悉的术语来说,黑格尔在此所
谈的正直类似于特定等级的“职业义务”或“职业道德”。 在早期海德堡
讲座中,他解释说:“正直还不是伦理本身,因为人类还有更高的目的。
因此正直不能被视为目的, 必然存在着超越这个领域的其他目的。 ”
( Hegel, 1995:§107R)这个超越特定等级或行业的伦理领域就是国家,
公民的“政治秉性”———爱国主义———超越了等级荣誉的偏狭(专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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