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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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德性的伦理生活
迫,而是出于习惯去做合乎德性的事情(NE.1179b8-1180a25)。 或许还
有极少数的人,在品尝过做高贵之事的快乐之后,能够在日复一日做
这些事情的经验中有所思考,把握到蕴含在这些习惯、法律和伦理之
中的真理, 亦即明智, 并成为一个真正具有 各 种 伦理德性的人( NE.
1143b5-16)。 此处暂不展开讨论什么是明智,以及明智和另一种思虑
德性———智慧———关系如何, 而仅仅指出在亚里士多德甚至整个古代
政治哲学这里,只有极少数的人才能经由伦理德性的实践攀升到明智
这种思虑德性,或者换个说法,从好的习惯和伦理进展到真理。 亚里士
多德唯一举过的明智之人的例子是伯利克里。 不过,仅有习惯和伦理
当然是不够的,就像“厄尔神话”中第一个抓阄却选择了僭主作为来世
生活的那个人一样,他虽然前世生活在好的城邦和习惯之中,但因 为
不爱智慧 (或不懂哲学), 所以匆忙选择了一个最坏的生活( Re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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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c-d)。 但是站在亚里士多德的角度来看,不经由好的习惯和伦理,
绝大多数人无法体会到做高贵之事的快乐, 也就不会去思考这些事,
因而更远离甚至敌视真理。
黑格尔如何看待习惯在伦理中的作用呢? 从文本结构上看,在《法
哲学原理》第142—157 节“伦理”部分的导论中,第 151 节的“习俗”和
“习惯”占据了非常核心的位置,构成了联结伦理义务和伦理权利的桥
梁。 或者说,构成现代伦理的那些法律和制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正是
经由习俗和习惯与伦理权利统一在一起的。 这种安排不免令人想到《尼
各马可伦理学》第十卷末尾过渡到“立法学”的部分。 对于黑格尔来说,
法律和制度作为伦理的具体体现,同样能借助对习惯的形塑,把人的各
种低级自然需要和自然冲动转化为“精神性的第二自然”(PR§151A)。
当伦理与诸多个体的现实性单纯地相同一时, 作为他们
的一般行为模式,它就呈现为习俗( Sitte),而伦理习惯就呈现
为第二自然,取代了原初的、纯粹的自然意志,并浸润于灵魂,
是伦理定在的意义和现实性。 它是活着的、呈现为一个世界的
精神,并且只有这样,精神实体才开始作为精神而实存。
( PR§135、 §151)
10. 本文引用柏拉图的《理想国》(Republic)时,参考英译本(Plato, 1991)自行译出,并遵
循惯例具体至节号,例如,619c 指书中边码,即斯蒂芬努斯页码的第 619 页第 c 节,下文
不再另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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