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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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德性的伦理生活

                迫,而是出于习惯去做合乎德性的事情(NE.1179b8-1180a25)。 或许还
                有极少数的人,在品尝过做高贵之事的快乐之后,能够在日复一日做
                这些事情的经验中有所思考,把握到蕴含在这些习惯、法律和伦理之
                中的真理, 亦即明智, 并成为一个真正具有 各 种 伦理德性的人( NE.
                1143b5-16)。 此处暂不展开讨论什么是明智,以及明智和另一种思虑
                德性———智慧———关系如何, 而仅仅指出在亚里士多德甚至整个古代
                政治哲学这里,只有极少数的人才能经由伦理德性的实践攀升到明智
                这种思虑德性,或者换个说法,从好的习惯和伦理进展到真理。 亚里士
                多德唯一举过的明智之人的例子是伯利克里。 不过,仅有习惯和伦理
                当然是不够的,就像“厄尔神话”中第一个抓阄却选择了僭主作为来世
                生活的那个人一样,他虽然前世生活在好的城邦和习惯之中,但因 为
                不爱智慧 (或不懂哲学), 所以匆忙选择了一个最坏的生活( Re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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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9c-d)。 但是站在亚里士多德的角度来看,不经由好的习惯和伦理,
                绝大多数人无法体会到做高贵之事的快乐, 也就不会去思考这些事,
                因而更远离甚至敌视真理。
                    黑格尔如何看待习惯在伦理中的作用呢? 从文本结构上看,在《法
                哲学原理》第142—157 节“伦理”部分的导论中,第 151 节的“习俗”和
               “习惯”占据了非常核心的位置,构成了联结伦理义务和伦理权利的桥
                梁。 或者说,构成现代伦理的那些法律和制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正是
                经由习俗和习惯与伦理权利统一在一起的。 这种安排不免令人想到《尼
                各马可伦理学》第十卷末尾过渡到“立法学”的部分。 对于黑格尔来说,
                法律和制度作为伦理的具体体现,同样能借助对习惯的形塑,把人的各
                种低级自然需要和自然冲动转化为“精神性的第二自然”(PR§151A)。
                         当伦理与诸多个体的现实性单纯地相同一时, 作为他们
                     的一般行为模式,它就呈现为习俗( Sitte),而伦理习惯就呈现
                     为第二自然,取代了原初的、纯粹的自然意志,并浸润于灵魂,
                     是伦理定在的意义和现实性。 它是活着的、呈现为一个世界的
                     精神,并且只有这样,精神实体才开始作为精神而实存。
                                                           ( PR§135、 §151)

                10. 本文引用柏拉图的《理想国》(Republic)时,参考英译本(Plato, 1991)自行译出,并遵
                循惯例具体至节号,例如,619c 指书中边码,即斯蒂芬努斯页码的第 619 页第 c 节,下文
                不再另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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