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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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5
通 过 做 得 好 而 朝 向 幸 福 的 生 活 。 虽 然 独 居 是 人 的 一 种 可 能 性(HA.
488a7),但是群居更符合人的自然本性(Pol. 1278b20-29),这意味着每
个人都必然要与他人共有某些习惯、某种伦理。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要
活得好、做得好,就必须要有好的德性,而要有好的德性就必须养成亲
近德性的伦理和习惯,这又需要有好的法律和政制。 最终,古代伦理学
和政治哲学的关注焦点就在于如何借助法律和政制的选择与安排在人
们那里培养一种亲近德性的伦理,从而使人们能够高贵地共同生活。
立法者通过塑造公民的习惯而使他们变好。 这是所有立
法者心中的目标。 如果一个立法者做不到这一点,他也就实现
不了他的目标。 好政制同坏政制的区别也就在于能否做到这
点。 ( NE.1105b3-6)
至此,我们初步澄清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概念及其与法律和习
惯的关系。 在黑格尔那里,我们将再次触及这一主题,并进一步澄清其
中的细节。 借用他的说法,法律与习惯的区别就像伦理的客观面向和主
观面向的区别( PR§§144-146)。 6 就伦理的主观面向而言,人的习惯区
别于动物的习惯,后者是由自然本性或自然欲望预先决定好了的,前者
却不完全由自然欲望所决定,而是可以被法律和意见形塑的,这又归结
于人的欲求可以服从理性并被理性所形塑,因而区别于自然欲望。 就伦
理的客观面向而言,人的伦理需要借助政制和法律来安排,关涉到的是
许多人的共同生活方式和德性的塑造。 《尼各马可伦理学》有关德性的
讨论始于上文引用的第二卷开篇的习惯和伦理德性, 终结于第十卷借
助政制和法律的安排去培养一种好的、亲近德性的习惯和伦理。 可见,
习惯和伦理构成了从伦理学通往政治学的桥梁。 因此,亚里士多德在讨
论的一开始就强调了习惯在伦理德性养成上的重要性。
简言之,一个人的实现活动怎样,他的秉性也就怎样。 所
以,我们应当重视实现活动的性质,因为我们是怎样的就取决
于我们的实现活动的性质。 从小养成这样的习惯还是那样的
习惯决不是小事,正相反,它非常重要,或者可以说,它最重要。
( NE.1103b21-25)
6. 本文在引用《法哲学原理》(PR)时,由笔者从英译本(Hegel, 1991)自行译出,同时参
考中译本(黑格尔,2017)和德文本(Hegel,1974),遵循惯例给出节号,例如§§144-146 指
第 144—146 节,以下在引用黑格尔其他作品时也采用同样引证格式,不再另行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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