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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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5

          “伦理”的存在,并把市民社会也视为现代伦理生活的内在组成部分则
           是困难重重且充满争议的(Horstmann, 2004: 208-211)。 晚近有关黑格
           尔伦理概念的讨论焦点在于澄清他如何试图借用制度化的伦理去兑现
           现代人对于自由和相互承认的渴望, 而后者正是在市民社会中得到了
           最为突出的彰显( Pippin, 2008: 239-265; 科维纲, 2018: 235-264)。 这
           些研究力图将黑格尔重新置于“自由理论”的实践哲学传统中,扭转了
           二战以后他一度作为国家主义甚至极权主义辩护者的形象。
               不过,在现有的讨论中,黑格尔的伦理概念与古代伦理概念的区别
           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甚至,在当代亚里士多德主义和社群主义的
           兴起中,黑格尔的实践哲学也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资源( MacIntyre,
           1964, 2006; 泰勒,2002),这更加模糊了二者的分别。 然而,在笔者看
           来, 不澄清这一区别就无法真正看到黑格尔伦理概念的独特性及其存
           在的局限。
               黑格尔恐怕也是最后一个动用古代“伦理”概念来思考现代政治,
           并基于现代政治思想和实践来吸纳乃至复兴古代伦理思想中某些要素
           的学者。 在他之前, 对于霍布斯等现代自然法传统下的政治科学家来
           说, 要思考现代政治社会就必须撇开古代伦理学和政治哲学, 从无国
           家、无伦理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出发。 在他之后,对于马克思、
           涂尔干和韦伯等现代社会理论家来说, 现代性的崭新特征要求撇开传
           统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概念, 重新发明一套新的概念和理论来分析现
           代市民社会和国家,即便他们使用伦理概念,其意涵也与古代伦理和政
           治思想所谈论的不同。
               因此,黑格尔的“伦理”概念标示出一个临界点,在它之前是古代伦
           理学和政治哲学对共同生活的理解,它虽然遭到现代政治哲学的解构,
           但仍然有所延续并在黑格尔那里经历了某种短暂的“回光返照”;在它
           之后则是现代社会理论对共同生活的理解,在此,“伦理”“德性”和“政
           制”等概念 退 出 了 现代思 想 的视域 ,取 而 代之 的是“权 利 ”“道德 ”“社
           会”和“国家”等概念。 可以期待的是,黑格尔对现代伦理的解说将不仅
           有助于我们把握“伦理”概念的变化,而且也有助于我们去思考为什么
           在现代社会谈论或实践“伦理”成为一件困难的事情。 本文首先将澄清
           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借此去把握他对现代社会的理解,在此之后,将再
           次回到社会理论对伦理问题的处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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