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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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德性的伦理生活
不过,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无论是在社会理论还是在具体的实
证研究中,社会学家都把重心放在社会系统、社会结构和社会机制等议
题上。 哈贝马斯、卢曼和吉登斯等人有关现代社会系统的分析在人文社
会科学领域的影响至今依然长盛不衰。 晚近时期,“道德” 或“伦理”议
题在社会学中的回归,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学家对上述议题的偏爱。
在今天谈论伦理已经成为一件困难的事情,更别说德性了,其中的
原因恐怕不能简单归结为“认识论障碍”或研究范式的转移,因为理论
本身就是对特定历史和现实的一种折射, 正是这一现实基础的变动导
致谈论伦理成为一件困难的事情, 这正是本文返回黑格尔的伦理概念
试图予以澄清的问题。 实际上,黑格尔借由伦理概念思考的那些议题,
也正是经典社会理论所关心的议题。 不过,由于他在使用伦理概念去思
考现代社会时,有意识地去比较现代伦理与古代伦理的区别,因此重返
他的伦理概念更有助于我们澄清现代伦理的独特之处,换言之,也就是
弄清楚其历史基础和背后的理念。
当绝大多数现代思想家已经不再使用“伦理”概念,转而使用“权
利”“道德”“契约”“市场”和“国家”等去思考现代社会时,黑格尔却成
了一个例外,恐怕没有哪个现代思想家像他那样看重“伦理”。 在《法哲
学原理》中,“伦理”(Sittlichkeit)高于抽象权利和道德,构成了主体自由
(或权利理念)实现的最高阶段,或者换个角度来说,构成了客观精神自
我实现的最高阶段。 2 不过,该书的阅读障碍恰恰集中在“伦理”这个概
念上。 在讨论抽象权利时,黑格尔是在继承和改造现代自然权利或自然
法学说,而在讨论道德时,他试图回应的则是功利主义和康德的道德哲
学,唯独“伦理”构成了整个学说的最独特之处,成为他批判现代自然法
和道德哲学的根据。 构成伦理的三个部分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如
果说把家庭和国家归在“伦理”这个标题之下还能让人勉强接受,那么
非要在一个围绕着市场交换和劳动分工建立起来的市民社会中识别出
2. 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中,黑格尔(Hegel, 2018: 22)对其哲学的这一双重视角(精
神和意识)解释如下:“精神的直接定在即 意识,具有两个 环节:知识和与 知识相否定的
那种对象性。 既然精神是在这一要素里发展自身并在其中展示它的诸环节的,那么这些
环节也都包含着上述对立,而它们也都是作为意识的形态而出现的。 这条道路的科学就
是意识所造成的经验的科学,实体和实体的运动都是作为意识的对象而被考察的。 ”“精
神现象学”同时也是“意识经验的科学”,也就是说,在认知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活动背后,
同时还上演着“精神”的运动,二者只是观看同一运动的不同视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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