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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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德性的伦理生活
头来兜售给普通民众留下口实,其结果就是上文那种对峙局面。
相比之下,黑格尔在古代伦理那里看到了另一番景象:伦理个体遗
忘了自我,直截了当地践行伦理和法律对他提出的义务,不带有一丝一
毫的犹豫不决。 借此,不仅伦理和法律得到了维持,而且伦理个体也从
中享受到了一种“在家般”的属己感。 伦理个体与伦理义务之间彼此交
融的状态和道德主体与义务之间主客对峙的局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黑格尔设想的是,以古代伦理个体和伦理义务的和谐统一为典范,
为现代道德观和抽象权利观中空洞的、 形式化的主体自由提供某种实
体性的内容。 这些内容并非取自古代伦理世界,而是源自现代家庭、市
民社会和国家各种法律与制度的合理性。 因此, 在动用古代伦理概念
时,他并不是要直接回归古代伦理生活的实质内容,而是要在现代权利
和道德的主体自由之上,再次实现个体与伦理义务的统一。 实际上,亚
里士多德所说的“伦理”更接近于德语中的“习俗”( Sitte),而不是黑格
尔更为抽象性的“伦理性”(Sittlichkeit)。
也正因如此,尽管黑格尔看到了道德反思所存在的问题,却并没有
彻底否定包含在其中的那种寻求自由和真的需要。 正如他在《法哲学原
理》序言中所指出的,对权利、伦理和义务的认识植根于现代人主体自
由的权利中:
有关权利、伦理和国家的真理至少像公共法律、公共道德
和宗教中有关它们的解说和宣传一样古老。 要不是思维着的
精神并不满足于以近便的方式拥有上述真理, 那么这种真理
还需要什么呢? 这里还需要的是被把握,以便那已经自在是理
性的内容也获得一种理性的形式, 从而对自由思维来说显得
是得到了辩护的。 因为这种思维并不止步于被给定的东西,不
管后者是得到了国家或人们的合意等外在实定权威的支持,
还是得到了内在感觉和心的权威的支持, 或是得到直接与此
共鸣的精神见证的支持。 这种思维从它自身出发,从而要求认
识到自己在最内在的存在之中是与真理相统一的。
( PR,Preface,p.11)
可见, 黑格尔一方面承认了道德主体认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碰到
的义务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又试图矫正其方向:我们需要的不是像大革
命中的立法者或道德主体那样, 凌驾于这些公共法律、 道德和宗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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