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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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5
上,对其反思或发明某种新的法律和制度;而是去认识它们的合理性,
认识到其并非外在于我们的东西,而是我们自己的作品(Werke),是真
正的“我”。借助这种理性认识,原本存在于道德中的主客分裂就可以重
新得到弥合,就像古代伦理中个体与义务彼此交融、相互同一那样。
另一方面,卢梭和康德对于“人服从自己所立的法就是自由”的设
想也能够得到满足,因为人们在此服从的就是属于“我”的法律。这对于
我们理解现代人为何信任法律秩序来说至关重要:在卢梭看来,服从那
些经“我”同意而颁布的法律,可以避免对特定之人的人身依附关系,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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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人在自然状态下服从物时的那种独立和自由。 或者,借用韦伯的说法,现
代法律和制度具有一种“不问对象是谁”的“就事论事性”(Sachlichkeit),可
以帮助广大的市民阶层抵御各种特权、 行政上的任意性和人身依附关
系(韦伯,2010:46),下文将再次触及现代人的这一理念。
总之,与亚里士多德相比,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因为吸纳现代自然
权利和道德反思的要求,满足现代主体自由的权利,而更加突显出理性
认知的一面。在前者那里,“伦理”中的主观面向针对的是如何驯化人的
自然欲望, 虽然同样要诉诸于理性和思虑德性, 但重心并不是理性认
知,而是理性对欲望的支配,或养成欲求服从理性的习惯。也就是说,不
同于现代政治科学对民众理性启蒙的期待, 古代政治哲学更看重对民
众良好习惯的塑造。
这是因为亚里士多德看到, 大多数人即使认识到什么是德性,也
不会按照这种知识去做合乎德性的事情, 因为他们追随的是激情,过
的是趋乐避苦的生活,又因为没有品尝过做高贵之事带来的真正的快
乐,所以更不会对此有所思考。 正是基于此,他要求为知识或理性装备
上强制力,借助好的法律培养好的习惯和伦理。 或许大多数人能够在
服从法律、不断地做合乎德性的事情的过程中,养成对高贵之事的爱
和对可耻之事的恨,即培养出一种亲近德性的习惯,从而不再出于被
9. 卢梭(Rousseau,1979:165)指出 :“有两种 依附关 系,依附 于事物 来自自 然,依附 于人
来自社会。 依附于事物没有道德性,在任何方式下都无害于自由,也不带来任何恶习。 依附于
人是没有秩序的,所以带来所有的恶习,并且借助它,主人与奴隶相互腐坏。 如果在社会
中存在任何可以弥补这一疾病的手段,那就是以法律来替换人,并以现实的力量武装公
意,使其高于每一特殊意志的行动。 如果民族的法律能够像自然法那样拥有某种稳固性,
以至于任何人类力量都不能征服它,那么依赖于人将再次变成依赖于事物。 ”有关黑格尔对卢
梭的自由理念的继承,可以参见皮平( Pippin,2008: 121-127)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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