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社会》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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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亲属制:列维—斯特劳斯的 maison 概念

                世纪以来,他们进一步区分“根基家庭”与 maison,并把这些基于法国经
                验的概念用于跨社会—文化的比较研究,如跟亚洲的案例进行比较;而
                研究中世纪的历史人类家则对列维—斯特劳斯的定义与支撑该定义的
                案例进行推敲,发现其中的张力,由此在对十六、十七世纪法国地方史
                的进一步研究中探查出贵族与农民的家产亲属制之不同, 而列维—斯
                特劳斯则根本没有提到过农民的社会组织也实行家产亲属制, 他只提
                到法国历史上的王系和贵族。 他们也试图总结学界对列维—斯特劳斯
                的maison 概念的诸多超越方向,包括下文要提及的英美后现代转向,如
                克劳斯·韩博阁( Klaus Hamberger)所说的家屋具有的转型能力,而戈德
                利埃则反对 maison 概念指向的从基于亲属关系的社会向复杂社会的过
                渡 , 因 为 在 他 看 来 根 本 就 不 存 在 基 于 亲 属 关 系 的 社 会( kin鄄based
                society),等等;但更多人则强调列氏定义中家产传递的维度,比如处于
                亲 属 制 度 与 权 力 系 统 交 汇 点 的 家 产 约 束 着 权 力 的 传 递( Huddad,
                2014)。 由此看来,法国乡村史学家和乡村人类学家最关注的议题是家
                产传递过程中的二元原则的对立,即亲子关系与居所关系。 可以说,这
                些结合人类学理论与历史材料的研究脉络大大推进了列氏的工作。
                    1980 年 4 月, 美国语言学家布拉斯特在讨论重建无文字社会亲属
                关系术语时,建议采用“house”,因为它表示的是延续性和地方性这些
                与双边亲属关系性质不符的东西, 其逻辑思路和列维—斯特劳斯惊人
                一致地回到了欧洲—西方历史背景,即“哈布斯堡家屋”(Blust, 1980:
                210-211),尽管他们的结论相反。
                    布拉斯特的宏论并没有引起西方学者的重视, 我们反倒是在西方
                英语人类学界的家屋研究史上注意到三个突出的脉络。 在上述列氏引
                导 的 法 兰 西 学 派 之 外 , 尚 有 荷 兰 结 构 主 义 者 范·沃 登 (F.A.E. van
                Wouden, 1908—1987 年)引领的荷兰莱顿脉络、英美人类学者因不满法
                兰西脉络而推动的英美后现代脉络以及考古学脉络。
                    范·沃登以研究东印尼而著称, 他一生只写过三 篇 相 关 的文 章 ,
                1955 年回到荷兰后便因时运不济找不到教职而失去对人类学的兴趣,
                就此退休搁笔。 1935 年他在博士论文中就已经注意到东印尼地区的父
                系和母系社会组织方式呈现不规则分布和混合, 他认为这是双重继嗣
                (double descent)社 会 结 构 的 特 别 型(van Wouden, 1977:184)。 1951—
                1952 年,他改变观点,认为双重继嗣乃是非对称交换(参见前文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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