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社会》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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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亲属制:列维—斯特劳斯的 maison 概念

                影响最为广泛持久。 近 20 余年来,不少学者试图从 maison 概念中获取
                研究的动力, 却转从卡 詹 妮 和 胡 弗—琼斯等 所 写 的导 言 中去 获取启
                示,提出了栽种家屋(刘子恺,2003)、房屋建筑(范可,2005: 45-46;许
                瑞娟,2015;郑向春,2017)、家屋人观(何翠萍,2011;董敬畏,2011)、家
                屋等同于身体(赵丙祥、童周炳,2011)、家屋观念体系(张 原 ,2013)等
                题旨和进路,用以研究中国(如浙江、台湾、藏彝走廊等)及其周边,如
                缅甸的克钦和太平洋上的南岛等。 这些以人观、 家屋建构及其延续、
                房名为主题的研究涉及 maison 的制度属性、历史维度和跨区域比较的
                较少。
                    大陆学者早期接受列维—斯特劳斯的家屋概念有两个途径: 一是
                受中国台湾学者尤其是何翠萍倡导的家屋研究的影响 (赵效牛,1997;
                农辉锋,2004;郭立新,2004;董敬畏,2011),一是直接阅读卡詹妮等人
                的著作(如贺喜,2010;何海狮,2013,2015)。 范可曾用不少篇幅来简述
                和评论列维—斯特劳斯的 maison 概念,带有卡詹妮等后现代转向的痕
                迹,同时也超越了列维—斯特劳斯论述中的价值取向和批判取向,譬如
                他说:列维—斯特劳斯揭示在所谓的“原始社会”里,“亲属制度的面纱
                遮盖了实际上存在着的无情的权力和利益关系”(范可,2005: 45-46)。
                在这两个途径之外,不乏有同时受其影响的,如李锦(2017)亦关注到蒋
                斌 (1995)的研究。 不过,其他中国台湾学者如林玮嫔(2001)追随卡詹妮
                路径展开对台湾地区汉人家屋和身体素质关系的研究,就无人关注。
                    受到“后现代”路径的影响,中文学界理解 maison 概念的第一步便
                是从翻译英文人类学界提供的“the house society”一词开始,提 出 多 种
                歧义性的理解:(1)“家族制度”(列维—斯特劳斯,1992: 180);(2)“家
                族 社 会 ”(列 维—斯 特 劳 斯 ,1992: 182、 184);(3)“屋 社 会 ”(蒋 斌 ,
                1995: 169、 178);(4)“家社会”(赵效牛,1997: 65;何翠萍,2011: 296-
                298、301、 304);(5)“家(屋)社会”/“家屋社会”(高怡萍,2000:37;黄丽
                珍,2001: 15-20;何撒娜,2008:18;江芝华,2008)。 中文还有根据法文
               “sociétés à maisons”译过来的表述,如:(6)“‘家宅’式社会”或“‘家宅’
                社 会 ”(列 维—斯 特 劳 斯 ,2007b: 218、 229; 列 维—斯 特 劳 斯 ,2008:
                155、157);(7)“讲究‘家宅’的社会”(列维—斯特劳斯,2008:153)。
                    第六种译法与上述英译法差别不大,但最后一种译法很有意思,那
                个 à,译者理解为“讲究”,与诸种英译都不同,这表明以法文为专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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