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社会》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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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亲属制:列维—斯特劳斯的 maison 概念
中国历史漫长,族群众多,相互交往、交流与交融的情形相当复杂。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以 来 , 西 方 人 类 学 发 展 出 反 历 史 或 非 历 史 的 特 征
(Seymour鄄Smith, 1986:99), 在研究中国时所触及的基本上只是现代部
分,稍微具有历史纵深的议题都让渡给历史学者,而后者能涉及的人类
学议题则相当局限。 不幸的是,我国学界基本上因袭西方学术格局,兼
具历史和人类学素养与兴趣的学者有限,这给我们研究历史上的家产亲属
制提供了契机。
正如哈艾利所说,列维—斯特劳斯的家产亲属制概念“为超越基于
亲属结构的研究开出了道路”( Haddad,2014:115)。 对我们来说,首先,
合众体概念及构成合众体的诸种对立性原则是家产亲属制的核心。 在
扎坝的家屋亲属体案例(陈波,2020)中可以看到,在土司制度下,组成
家屋合众体的可以是来自各方的成员, 在各种社会性关联的基础上组
成,甚至可以达到每一代都是如此。 这个合众体拥有一份家产,包括住
屋及其名字、土地和牲畜等;在象征意义上,他们忠诚于家屋,有着家屋
荣耀感, 会为了家屋的荣誉而努力奋斗, 会相互攀比房屋, 甚至“斗
房”。 这就是列维—斯特劳斯所说的凝聚了各种对立性社会关系的家屋
拜物教(maison鄄fétiche)(Macdonald,1987: 9)。 这是学界到目前为止最为
忽视的概念。 合众体成员生活在家屋中,相互间有着深厚的情感、责任
与义务。 家产的传递是通过亲属关系进行的:只要以任何社会性手段建
立跟家屋合众体成员的亲属关系即可,包括学界所说的“拟亲属”关系。
类似的,我们可以由此拓展来理解中国各地皆有的收养—过继制度,南
方包括瑶族、哈尼族、壮族、黎族、汉族、布依族、侗族、苗族、水族、仫佬
族、毛南族等在内实行的“不落夫家”制度,白族的“不招不嫁”制度和
上门婚制度(马腾嶽,2015)等,它们皆要放在具体的地方语境和历史语
境中去理解。 显然,这样我们就免去了识别某个族群是否属于“家屋社
会”的累赘。而近来在新的经济条件—法律背景下,一些地方出现的“两
头婚”“两头扯”“两家并一家” 等实践, 也值得我们进行细致的分析并
进行概念上的提炼。
我们在分析历史上的社会事项时,首先也要分析是否存在合众体,
家产的传递是否借用亲属关系的语言。 王朝的建立与维系、 土司的维
系、世家大族的传承等,都与合众体密不可分。在嘉绒地区的历史上,土
司对属民颁布文告时,往往不只是用自己的名义,还同时用合众体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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