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社会》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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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4

           不是以人类学或民族学为专业的中文译者已经注意到列维—斯特劳斯
           用法的深意,不能简单地根据语法结构来对译。 尽管这种译法没有根本
           上的改观,但仍然给我们理解该概念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进而去反
           思翻译对学术研究的深刻影响。
               从这些译本中我们看到国内学人不断地从中文的角度调整对该词
           的译法,但主流上跟随的仍是英语人类学界的翻译想象。 总的来说,这
           些译法都是以“社会”为中心词,涉及整个社会的性质。这是英美人类学
           界的主流理解,他们视 maison 概念为对一个具体社会的定性研究。中文
           学 界 也 不 例 外 , 如 何 翠 萍 ( 2013) 把 山 居 载 瓦 人 确 定 为 一 个 house
           society;更早,蒋斌(1996:362-364)亦把中国台湾的排湾族视为“一个典
           型的 house society”:
                    列维—斯特劳斯在 1975 年第一次提出“家屋”(house)的
                概念。 这个家屋的概念实际上解决了人类学的一个难题。 可以
                说,由“家屋”概念形成的“ house society”是从“新几内亚模式”
                的思想中形成并进一步发展的东西。
                    在提出“ house society”时,在象征层次上是有一定意义的。
               “ house society”的特征到底是什么? 下面我把自己民族志研究
                的例子———排湾族介绍给大家, 因为排湾族基本上是一个很
                典型的“ house society”。在排湾族人的观念中,“家屋”就是一个
                具有延续性的法人单位。 这也就是列维—斯特劳斯所 说 的
               “ house society”。
               这种观念带给学界的普遍印象是:有的社会是 house society,有的
           社会不是。 因此,列维—斯特劳斯的家屋概念可以用来研究某些社会,
           不能用来研究另一些社会; 可以用来研究少数民族, 不能用来研究汉
           族。 这是一个学术盲点。
               如何将家产亲属制概念用于推进中国研究, 如何用中国研究来丰
           富它,够得上一个独立而深入的工程。 基于逻辑上的需要,我们在这里
           略微提出一些建议,以期继续挖掘这个概念的潜力,同时也推进对中国
           事实的理解。 中国研究离不开历史。 若是分析历史,正好是列维—斯特
           劳斯所主张的。 他在《亲属制度的基本结构》一书中对涉及中国部分有深
           入而广泛的分析(Lévi鄄Strauss,1969: 358-451),到晚年时他已无力在家
           产亲属制的视角下触及中国,但这并不表明中国不存在家产亲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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