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社会》2022年第4期
P. 56
家产亲属制:列维—斯特劳斯的 maison 概念
管他们都住在形制各不相同的家屋里(Sellato, 1987: 196-198)。 要言
之,列氏指的不是某个社会的全体,而是某个社会阶层的组织方式/制
度。 英语学界的翻译想象远离列氏的原意。
“家产亲属制”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理解列维—斯特劳斯的学术转
向和 maison 的贡献,避免沃尔夫曾批评的把“社会”概念国族化的危险
(沃尔夫,2006:13;王铭铭,2015b: 3-70),有助于我们在列氏的脉络上
继续推进。
五、合众体,或历史开始的地方
如何 理 解 家 屋 是“personne morale”(Lévi-Strauss, 1979b:177)最 关
键 。 英 译 本 先 作 legal person, 意 思 包 含 a corporate body(Lévi鄄Strauss,
1982: 174);卡詹妮等(Carsten and Hugh鄄Jones, 1995: 293-294)编著的
文集中,普遍译作 moral person。 中译本译作“法人团体”(列维—斯特劳
斯, 1992:171)、“法人”(列维—斯特劳斯, 2008: 144)、“有道 德 标 准
者”(奥皮茨等,2010: 71),都让人难以理解。 13 徐震宇(2018)认为,将
英国宪制史上的 corporation sole 译为“法人”与《国王的两个身体》的论
题不合,因为 corporation 本意是“由许多个人(自然人)组合成为一个主
体,即一个身体。 其首要强调的意思是‘多’成为‘一’”,而非成文法规
定的法律上的行为主体;corporation sole“强调的是一种 corporation 的独
特情形, 即只有一个人构成 corporation”, 既是多也是一。 他精彩地将
corporation 翻译为“合众体”,即“多而一”的意思,将corporation sole 译作
“单人合众体”。 尽管在英国宪制史上,corporation 从最初强调“多而一”
越来越倾向于“法定主体”,但在西方之外,这种“合众”的社会组织形
式更为常见。
“合众体”正是列氏家产亲属制概念的本质属性,也是这一系列研
究中最有价值的思想。 1977—1978 年度列维—斯特劳斯首先澄清英语
corporate groups 意即法文“法人人格”(la personnalité morale)或公民人格
(la personnalité civile)所指的合众群体,但是英国人类学家由于自身的
法权观,只承认群体合众体而不承认单人合众体,非得在群体内部去寻
找社会的组织原则,而在同源不区分系的社会里,个人可以择选自己所
13. 渠敬东(2017)将涂尔干的“法团”概念追溯到古罗马城邦早期的法团体系。 人类学
界有关的探讨可参见高怡萍,2000:35。
· 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