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社会》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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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亲属制:列维—斯特劳斯的 maison 概念
列 维—斯 特 劳 斯 并 非 是 说 某 个 社 会 的 属 性 是 “家 屋 ”, 而 是 指 有 着
maison 的社会, 譬如他说欧洲历史上的记载有助于理解“其他社会”
(Lévi鄄Strauss, 1984: 240):两造都具有“maison”。 这些学者放弃的是列
维—斯特劳斯更为根本的对“家屋”的定义,捡起来的是作为翻译产物
的、无关紧要的译语“家屋社会”。 这一研究重心的转移也是研究兴趣
的转移,强烈地规范了此后英语人类学界的“家屋”研究。
Maison 是由 物 质 的和 非物 质 的财 产 (biens) 组 成 的 一 个 domaine
(Lévi鄄Strauss, 1979b:177);domaine 英译作 an estate(Lévi鄄Strauss, 1982:
174),中译本有作“动产”的(列维—斯特劳斯,1992:171),但它只是列
氏原意的一部分,因为它还包括不动产即房屋、土地等;赵效牛(1997:
65)非常 直 接 地 译 为“财 产”,似 与 biens 重 复 ;张 祖 建 译 为“产 业 ”(列
维—斯特劳斯,2008:144),有古义,较佳。 综合来看,maison 首先作家产 12
理 解 较 为 妥 当 : 屋 只 是 家 产 的 一 部 分 , 而“家 ” 的 古 义 亦 包 含“屋 ”。
可以说,maison 首先是各个存在作为私有财产的家产的社会都有
的概念;它包含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方面;它还指这两者的继承制度或
方法;最后,它呈现出跨文化区域、跨时段的结构性关系。 我们据此把
maison 理 解 为“家产亲属制”,换 言 之,maison 即“家产亲属制”=(物 质
性+非物质性)家产+亲属制度。
首先,列氏认为 maison 是一种社会结构,一种亲属制度、社会制度/
建 制(institution)或 组 织 方 式(forme institutionnelle)(Lévi鄄Strauss, 1984:
216;亦可参见 Lévi鄄Strauss, 1984: 200、 208、 238);麦克唐纳等人甚至
直接使用“maison鄄institution” (Macdonald,1987: 5、 9; Guerreiro, 1987:
45)或“institution de la maison”(Haddad, 2014:114)等;色伯纳(Bernard
Sellato)、 范 美 吉(Toon van Meijl)和 吉 苏 珊(Susan D. Gillespie)都 肯 定
maison 是人类学中的亲属制度的概念和范畴 (Sellato, 1987:195; van
Meijl, 1993: 206; Gillespie, 2000:22-24),既可用于大范围的比较,又
跟各地术语合拍;其次,它是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遭到政治—经济领域
的(家产)观念侵袭以后,向复杂结构的过渡(Carsten et al., 1995:12;
蒋斌,1995: 178-179;贝多莱,2008:454-455),并包含二者,其典型 特
12. 我们建议使用“家产”这个词,并不是源于法学家和社会学家使用的家产制概念;对
他们所使用的概念的梳理以及该概念在多大程度上与家产亲属制相关, 构成两个独立
的研究,与本文无必然的、内在的关联,故此处舍而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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