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社会》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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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是世系以不同方式隐藏在土地(家产之一)背后,并与之共存(列维—
斯特劳斯,2008: 192、 214;亦可参见马克思,1965: 38);第三,列氏在
南岛大力考察的多是跟物质性“家屋”无关的家产亲属制形式,如印度
尼西亚的联姻关系即夫妻关系、 波利尼西亚的本质主义受孕和联姻理
论等 maison 的对等物 (列维—斯特劳斯,2007b: 196-197), 让人感到
“家屋”“家屋社会”或“家屋制”等译法不妥。 最后,欧美人类学家有关
“家屋”的后续研究,大多抛弃了列氏的家屋定义,基本上围绕英译想象
的“家屋社会”的概念展开,在东南亚、南岛和亚马逊等地识别各个社会
的属性,划分各地的“家屋社会”。 这些作法直接终结了列氏概念的贡
献。 而“家产亲属制”有助于厘清列氏的制度定义,修正这一回归“社
会”的研究取向。
相应地,法文“ société à maisons”应理解为“存在家产亲 属 制的 社
会”,而非“有家屋的社会”或“家屋社会”,更不是“基于家屋的社会”。
这样我们便能在进一步的学术研究中免去识别“家屋社会”的累赘,而
专注于家产亲属制的各种具体形式的研究。
用 maison 来分析具体的社会时,并非是分析该社会的性质,而是分
析它的组织方式或制度,即家产如何借既有的亲属关系传递,分析的重
点是政治—经济关系造就的亲属制的独特结构及其不同形式, 而非社
会形态。 从中世纪欧洲到 20 世纪的美拉尼西亚,“这种出现在世界上许
多相隔遥远的地区而且时代十分不同的现象提示我们, 它们也许代表
着某些社会类型的一种特殊的特点”,因为它们都面临着同样的家产传
递问题(列维—斯特劳斯,2007b: 192);这些跨越区域和时代可以互相
启 发 的 “社 会 生 活 模 式 和 组 织 类 型 ”(des modes de vie sociale et des
types d’organisation),是跟复杂社会相联的在无文字社会也存在的一种社
会结构 (un type de structure sociale)(Lévi鄄Strauss, 1984: 240、 189)。
在一个社会中,并非所有阶层都是以 maison 的方式来组织的,如戈
尔斯坦(Goldstein, 1971)在旧中国西藏历史上噶厦政府治理的后藏农
区的差巴阶层中发现有, 而在低于他们的社会阶层中却不存在。 在日
本,在 1400 多年的时间里,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贵族、武士、农民和商
人各阶层实行的家产亲属制 的 形 式和内 容 皆 不 同 (贝 勒 维尔 ,1998:
727-784);在婆罗洲,伊班人的家产亲属制与统治者苏丹贵族的继承制
度非常不同,前者是不区分系的地方群体,后者则是父系长子继嗣,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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