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社会》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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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4

           提出,“最好把它看成由一定数量的社会地位构成。 每个社会地位都跟
           一个名号相联,即一种‘座次’(siège/ seat),……也就是一种地位及 其
           特权。 地位和特权的数目都是有限的,而且形成一个贵族的级次体系。
           ……一个人一生中可能占据各种不同的地位, 肩负与之相应的名号”
          (转引自列维—斯特劳斯,2008: 138-139)。
               列维—斯特劳斯(2008:134-140)则认为它是父系、母系和不区分
           系别原则共同起作用的社会组织制度。 人类学家之所以没能将之确定
           出来,原因在于:首先,它跟人类学中既有的继嗣概念如单系、双系、无
           系别区分继嗣系统都不同, 非但如此, 它还都包含这些继嗣原则 (列
           维—斯特劳斯,2008:141-142;Lévi鄄Strauss, 1983:171);其次,人类学家
           没有考察历史。实际上,欧洲中世纪、日本平安时代、古希腊以及其他区
           域在历史上都有类似的社会组织制度:“家屋”( maison)。 列氏认为:
                    家屋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应当在术语里占有一席之地,
                因为它的存在跟单独看待的继嗣关系、 财产制和居所制都没
                有关系。 它更像是某种关系的投影,这种关系可能显现为这些
                虚幻的形式中的一种, 或集数种于一身。 (列维—斯特劳斯,
                2007b: 183-184; Lévi鄄Strauss, 1987:156;Lévi鄄Strauss,1984: 195)
                   “家屋”是一个法人(personne morale),拥有一笔用物质的
                和非物质的财富构成的产业, 沿着真正的或虚构的世系传承
                其名号、财富和头衔等而永续下去。 它的延续只要能用血亲或
                姻亲的名义,且常常是同时用二者来表达,就是合法的。(Lévi鄄
                Strauss, 1979a: 47; Lévi鄄Strauss,1982:174; 列维—斯特劳斯,
                1992:171; 列维—斯特劳斯,2008:144)       9
               这个定义非常清晰简洁,成为人们了解列氏相关思想的捷径,但如
           何理解和运用这个概念则众说纷纭, 提出该定义的理论背景及其适用
           范围亦遭到致命性的忽略。 中国学界基本上是通过英译本理解列氏的
           maison 概念的,译法大致有:(1)“门第”(列维—斯特劳斯,1992: 169);
          (2)“家 宅 ”(列 维—斯 特 劳 斯 ,1992: 169 -170);(3)“家 屋 ”(蒋 斌 ,
           1996: 362-366; 蒋斌,1995: 169);(4)“家”(赵效牛,1997: 65; 何翠
           萍,2011: 296-298);(5)“房屋”(范可,2005: 45-46)。 这些都属于直

           9. 列氏 1979 年的文章,其原型是两页半的课程简介,在 1991 年又以《人类学 民族学 词
           典》词条的形式出现(列维—斯特劳斯,2007b:177-179;Lévi鄄Strauss, 1991: 43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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