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社会》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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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4

           才与经费的短缺困境将被进一步放大, 因此他坚信,“中国农村自治唯
           一的出路,恐怕只有拿区作单位”(杨开道,1930g:723)。
              “区”是选区的简称。 清廷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颁布的《城镇
           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凡府厅州县官府所在地为城,其余市镇村屯集
           等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不满五万者为乡。 为了推动自治,各地的自
           治事务所以城镇和乡为基础划分了选区, 在选区中进行选民普查和宣
           传地方自治思想。从这个意义上讲,“区”是一个选举单位而非共同体之
           单位。 袁世凯虽然取消了县和省一层级的自治,但他却延续了以区为单
           位的地方行政“实验”制度,“区长作为一区之长,由县政府所任命,他
           实质上是县政府的助手”(费正清、 费维恺,1994:388)。                   6  或许,“区”的
           产生可能源自于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但杨开道(1929a)却发现,“区”
                                                   —
           同融经济、医疗、教育与文化为一体的综合体——乡镇共同社会(rurban
           community)———具有同构性。 在这一区域内,“人口的道德、风俗分布与
           地理分布之间具有某种一致性”,且区域、人口和社会组织之间能够形
           成恰切的匹配关系(许仕廉,1930;侯俊丹,2017)。
               虽然杨开道意识到以区为单位展开自治能够最大化地应对人才与
           经费紧缺的状况,但他也明白,对于乡民而言,村庄始终是一个至关重
           要的自治单位,只是受实际情况掣肘而无法应用于实践之中。 因此,事
           实上他是主张一种“区—乡”双轨式的自治格局:区和村,“一个是大单
           位,一个是小单位;一个是将来的单位,一个是过去的单位”(杨开道,
           1930g:724)。 与自治事务相匹配,大的、面向未来的事情,主要是由区级
           的单位来处理;小的、面向过去的事情,则由村庄一级的单位来处理。
               同样是讨论地方自治的单位, 梁漱溟则倾向于较区更低一级的乡
           和村。 梁漱溟 1933 年在邹平获得县政建设的完整治权后,便对邹平的
           行政层级进行了调整,“将从前所划分的七区取消,按地理、习俗等,将
           全县划分为 14 乡。 乡以下为自然村庄”(梁漱溟,2005c:473)。 在梁漱溟
           的乡村重建过程中,“自然村”成为县域范围内最低一层级的治理单位。
               比较后可以发现, 杨开道与梁漱溟在自治单位之选择上有一定差
           异:梁漱溟的乡治以教化为主,故倾向于以情谊伦理自生的自然社区为

           6. 山西在阎锡山的治理之下是一个“例外”。 阎锡山对山西的治理是“以村为本”,进而
           形成“村本政治”,区仅是县与村之间的一个桥梁,每县划为三至六个区,“主要作为警务
           和税务的行政当局而发挥作用”(费正清、费维恺,1994: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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