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社会》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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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乡约的现代性转换:杨开道的乡约—自治思想研究

                于, 以吕氏乡约为代表的事业型组织同以南赣乡约为代表的地方型组
                织之间互有不足:事业型组织固然可以团结志趣相投者,但却忽视了那
                些非志同道合的地缘人群;地方型组织虽可囊括全体,却又失于强迫。
                当杨开道试图借由乡约的组织方式来实现地方自治时, 必然面临地方
                整体性参与问题,这亦是事业型组织与地方型组织内在的张力。 显然,
                杨开道并不完全认同同样面临此一困境的梁漱溟所采取的“政教合一”
                的组织方式,他更强调民众通过“强迫自己”,将个体自由与地方团体合
                二为一来实现乡约与地方自治的结合,即他试图在“民权逐渐伸强”的
                过程中, 令人民自己强迫自己来解决吕氏乡约对非志同道合的地方人
                士的团结困境。 这种“人民的自我强迫”是一种“社会强迫”(社会制裁),
                不同于“政府强迫”,它是“人民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
                增加个人的自由”,因为“一切的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团体里面的自
                由,社会许可(法律)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自由,任意的自由”(杨开道,
                1930f)。
                    综上, 杨开道一方面看到乡约精神与自治精神在圈层结构上的同
                构性,另一方面则指出了乡约与自治在精神教化层面共享一套机制,因
                此他乐观地认为,乡约制度能在教育民众、振奋精神层面为地方自治的
                展开提供条件与支撑。 相较于一般制度移植论者,杨开道不仅强调成功
                的制度移植背后一定要有相关民情的培育, 同时亦指明传统乡约的精
                神教化机制为舶来之自治制度的在地化实践提供了可能。 然而历史的
                复杂性在于,国人之所以在公共治理事务上“不动”,其症结恰恰就在于
                乡约背后的教义逻辑,后者令民众忽视自身的权利,不将自己作为一个
                拥有和捍卫自身权利的主体。 杨开道与晚清以降的诸多知识分子一样,
                虽试图融通中西来弥合西方新学、 治理理念同中国学术传统及治理传
                统之间的张力,然而其弥合的努力却异常艰难,并在不经意间流露出局
                促的马脚。
                    四、以乡为界:乡约的空间边界与地方自治的单位设定

                    乡约作为一种“规定了一定范围内成员在伦理上相互督促和生活
                上相互扶持等义务的规范、规约”(寺田浩明,1998:153),它既具有空间
                性,又强调治理的规则性。 正是在空间之“划界”与规则之“定约”这两
                个维度上,乡约构成了地方自治需要承接的传统:一方面治理者需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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