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社会》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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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4

           理地设置治理单位的空间,因为它不仅关乎行政权力的配置(周振鹤,
           2013),同时也影响到治理单位内民情的引导与协调;另一方面它亦需
           要妥善地确定自治的规则,毕竟乡约自治之核心问题是“按照什么原则
           规划新的社会经济制度”(汪晖,2008:287)。 在本节及下一节,我们将分
           别从空间和规则两个维度解析杨开道如何借乡约以达自治。
               (一)乡约之“乡”:变革中的治理空间
              “乡约”之“乡”究竟是一个区位的泛称,还是指涉特定的空间? 解
           析这一问题对于具有现实自治关照的乡约研究而言必要且关键。 如果
           是前者,那么乡约之“乡”可能只是针对“城”而言的相对区位概念,仅
           强调“约”实践的乡村特征;如果是后者,“乡”则意味着“乡约”实践的
           空间大小与自治的基本单位。
              “乡”字始见于甲骨卜辞,字形似人们会食之形,故杨宽( 1965)认为
          “乡”或起源于周代“共同饮食的氏族聚落”。 杜正胜( 2018:115-116)的
           研究则指出,只是到了春秋时期,伴随着人口的增加与流动,为了便于
           治理,才在城邦内部的国与里之间、城外的县与邑之间先后设立了“乡”
           这一机构。 换言之,在春秋战国之前,乡与“ 野”“郊”等词一样仅是较为
           模糊的地域概念,只是在春秋战国之后,“乡”所代表的地区才越来越具
           体(池田雄一,2017:76-77)。 至秦统一,“郡—县—乡—里”的地方行政
           体系得以确立,乡作为地方治理的单位和功能才被固化。
              “乡约”之“乡”究竟是指区位还是特定的行政空间,《吕氏乡约》本
           身并未细言 ,因此也 无 从 考 据 ;但 从 后 来 吕 新 吾(2001:5320)的《乡 甲
           约》中可以发现,“约”并不止出现在乡村,同样亦在城镇中应用。 上述
           所列并非孤证,乡约的空间意涵还可以在陆世仪的分析中发现。 在《治
           乡三约》中陆世仪指出,“夫何以谓之乡约也? 约一乡之众,而相与共趋
           于社学,共趋于保甲,共趋于社仓也”。 显然,乡约是具有空间意涵的,
           而且在他看来,用三代之礼来治理地方,其关键就在于划定“乡”的范
           围,即“以三代之礼自治一邑,其要在于划乡。 乡者,王划之所以由基也”。
               乡约的实践之所以具有一定的空间限定,亦与乡约的性质有关,因
           为它“ 带有民间相互交往而形成的特质和情感性的特点,其实践过程依
           赖于地域或血缘共同体的联系”(汪晖,2008:286)。 乡约的原初本质为
           一种教化的制度, 这种教化机制的实践有赖于道德情操高尚者权威的
           感召,即先有一个感化的中心,然后才会有感化的波浪逐层推进(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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