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社会》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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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乡约的现代性转换:杨开道的乡约—自治思想研究
方、乡约的实施范围是否限于宗族之内,将其归纳为民办宗族乡约、民
办非宗族乡约、官办宗族乡约、官办非宗族乡约四类。通常而言,官办的
乡约规模/范围具有稳定性,不宜伸缩,同时容易与其他官办组织(如保
甲等)相重叠;民办乡约的实践边界则相对具有弹性,容易随着乡约主
导方同约外其他主体(如村庄、宗族)的关系改变而进行调整,同时也可能
因主导乡约的士绅能力大小及倡导得力程度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二)乡约与民国自治的单位设定
杨开 道 对 乡 约 所 展 开 的 研 究 直 接 指 向 对 民 国 地 方 自 治 的 思 考 。
1929 年,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乡镇自治条例》和《区自治条例》;同年,
杨开道亦先后发表了他关于中国农村自治现状、 古代自治历史以及法
国、英美自治比较的研究。他在《乡约制度的研究》这一纲领性文章中分
析道:“乡约发起的动机, 完全合于现代地方共同社会 Community 的原
理,因为一个地方共同社会,是社会生活的单位,里面的个人份子,彼此
休戚相关,万不能自由行动,不顾旁人的利益,结果必至损害全体的利
益,最后还要影响到自己的利益”(杨开道,1931a:20-21)。 杨开道的分
析意在说明乡约所构成的是一个共同体社会, 而他对该共同体的探讨
并不是重返古制的学术探究, 而是试图将乡约所内涵的自治努力同当
时民国政府所推动的地方自治形成关联,强调“农村作为基层社会组织
自治权应与统一国家政治权力协调一致”(侯俊丹,2017), 并认为宪政
体制下的地方自治单位的划定重要且基础。 那么,这种自治的边界应划
在何处呢? 对于地方自治的单位,杨开道曾经有专门的论述。 他分析了
村庄作为共同体的特点,即“因为地域上的限制,因为生活上的相同,一
个村区域里面的人民,不知不觉发生社会的关系,自然而然有了团结精
神,结果便是一个地方社会,一个自然单位”(杨开道,1930g:723)。 但作
为地方自治的单位,杨开道认为,村庄虽然具有地方共同体的特征,在
理论上是“自治的真正单位”,但在实践中却并不是一个好的单位(杨开
道,1930h:43),因为“村的单位太小了,既没有充分的人才,又没有充分
的经费”(杨开道,1930g:723),无法达到自治的理想效果。
杨开道的担忧是有事实依据的。 他在考察当时正在推进的农村自
治后发现,不仅经费无法保障,人员也不足以支撑自治开展的需要,自
治训练“造出来的人才不是旧日的吏员,便是浮躁的青年,不是失之太
缓,便是操之过急”(杨开道,1930c:36)。 如果以村为单位展开自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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