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社会》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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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4

           者之区别远不及时人所描述的那般水火不容。 康氏提倡地方自治,首先
           是“希望从传统的制度资源基础上寻求一种新的自治体制的可能性”
           (干春松,2015:237), 然而这一传统并不是旧有的乡约等乡治组织,而
           是晚清在平定地方叛乱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团练和“同人局”等组织。 依
           据康有为的地方自治设计,它需要令既有的团练和“同人局”等组织由
           国家建制变为民间建制。 与康有为不同,章太炎认为建设现代国家则必
           须建立超越旧有囿于血缘及乡土情结的社会组织, 因为在国族面临危
           机的情况下,“当要求国民紧急向国家的最高主体凝聚时, 唯有舍弃这
           种被乡土及血缘所决定的差等爱,打破因乡土及血缘所构成的小团体,
           将所有国民从这些旧藩篱中解散出来, 以新的方式再加入全国性的大
           社群中”(王 汎森,2012:233)。 章太炎洞察到以血缘和乡土情结等特殊
           主义行为模式为基础所形成的“小群”同建立在普遍主义行为模式基础
           上的“大群”存在内在的张力。 在他看来,“小群,大群之贼也;大独,大
           群之母也”(章太炎,1981:3)。 换言之,基于血缘、乡土情结所构成的亲
           族团体不仅不能转化成现代的法团,并奠定现代国家建设的基础,相反
           会阻碍现代国家认同的形成,因此,“中国人唯有能从旧的亲族团体(小
           群)中解放出来成为‘大独’,方有可能达到全中国的‘大群’”(王 汎 森,
           2012:234)。
               其实,梁启超早在流亡之前就认识到中国人的性格存在逆来顺受和
           退隐人生观的致命弱点,只是后来他才意识到儒教的“仁”这一孕育其礼
           制要义的精神与西方文明“义”之间存在的差异:“‘义’的价值观注重
           我,我不害人,亦不许人害我;相反,‘仁’过分地倾向于强调人与人之间
           和谐的重要性,而忽视了自身行为的权利和利益”(张灏,1997:140)。 杨
           开道( 1930f)虽然也意识到“自由”与“权益”的相对性以及“社会权利”先
           于“个体权利”,但他似乎并未在康有为、章太炎及梁启超等人所开启的
           学术传统中推进其思想。 他更为关心的是乡约与自治如何沟通的问题。
           在比较作为民治胚胎的吕氏乡约与具有官治色彩的南赣乡约后, 杨开
           道(2015:111)指出,“吕氏乡约是一个自由的组织,局部的组织,南赣乡
           约便是一个强迫的组织,全村的组织”。 换言之,吕氏乡约作为一个事业
           型的社会组织,它是“以具体的某项工作为依据,同情者即可加入,也有
           离开的自由”;与之不同,南赣乡约则是地方型组织,它“以居住地为标
           准,凡当地人民自然属于该组织”(魏文一,2017)。 杨开道面临的难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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