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社会》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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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3

           将人们限制在特定社区内, 却无法阻碍同一村落共同体内的各个房屋
           间以婚姻与继嗣规则进行的流动、互助与“靠拢”。
               对封建制下土地法权状态进行过经典阐释的梅因曾在《古代法》中
           提到,封建制的基础可能是更古老的村落共同体( village communities)。
           村落共同体或者是血缘关系的集合体, 或者是以男性亲属联合的模式
           为基础形成的共同所有制整体(Maine,2012:264)。 梅因认为,封建制并
           未破坏而是利用了村落共同体本来就具有的内部合作网络, 他写道:
          “诚然,这些(俄罗斯)村落在理论上始终是某些贵族所有人的世袭财
           产,农民从历史时期起就已变成领主的附属于土地的农奴,并在很多情
           况下,成为领主个人的农奴。 但这高贵的所有制的压力从来没有把古代
           的村落组织加以破坏,而且很可能,这个假定为把农奴制介绍来的俄罗
           斯沙皇,他在制定法律时的真正意图是在防止农民舍弃那种合作,因为
           没有这种合作,旧的社会秩序是不可能长期维持的”(梅因,2015:173)。
               的确,房名制度似乎并未遮蔽一种以“血缘关系集合体”为形式的
           村落共同体基础, 由房屋连接而成的亲属网络以更古老的婚姻与继嗣
           规则跨越了房名下各家户的义务与权利,而且,等级政治可能默认乃至
           利用了这些规则, 让扶老济弱的保障义务保留在社会基层组织内部而
           无需让统治阶层负责。
               以桨村一张涉及三个房名、五代人的谱系为例(见图 1)。 足项多、























                           图 1:足 项 多 — 格 日 各 — 觉 琼 如 家 系 图 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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