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社会》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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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3

               土司对土地的全面所有决定了平民不动产财产权的不完全状态。
           梅因(Henry Maine)曾对封建社会的这种权利状态进行描述,并认为这是“封
           建”的重要标志,即土地承载着一种“双重所有权”(double proprietorship)。 这
           里的“所有权”( proprietorship)与 现 代 法 律 中 的“所 有 权 ”(ownership)不
           同, 后者是一种完全排他的法定权利, 前者只蕴含着人对物的所有状
           态,这种状态可以是使用、收益等,但并不完全排他。封建社会土地上的
           权利,一重是“封建地主所有的高级所有权”,一重是“同时存在的佃农
           的低级财产权或地权”,他称后者为永佃权(emphyteusis),并提出,“我们
           可以把‘永佃权’作为一个显著的双重所有权的例子,这种双重所有权是
           封建财产权的特点”(梅因,2015:190-194)。
               梅因认为,中世纪欧洲以“封地”为主要特征的封建制度正是建立
           在这种权利的发生与规定之上。 这种“有限的所有权”是从奴隶制向封
           建制转化的标志,因为通过永佃权,在封地上耕种的罗马贵族的家奴转
           变为土著农夫。“罗马帝国的富人阶级逐渐注意到耕种者对于土地的出
           产物有一种利益时就可以使土地财产的价值增多”(梅因,2015:193)。
           土司作为积累资本的精明地主, 很可能也发现给劳动者赋予一定权利
           相当于一种“激励机制”。按照房名继承的规则,只要完成房名下纳粮服
           役的义务,平民就一方面能够永世耕种一片土地,从而获得难得的“收
           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则享有居住在家屋中的权利;反之,土司就会将
           土地和房屋收回,作为偿还债务的惩罚。
               在占有土地与房屋的实际利益之外, 房名也演化为平民为数不多
           的象征资本。 房名曾代表高低不同的身份地位,现在虽然不论高低,但
           也代表了名声的好坏(李锦,2019)。 前文讨论过,房屋有时以居住者的
           专门技能命名, 房名的延续也意味着专门技能在房屋居住者之间的代
           际传递。 人名是社会性的,新生儿获得名字即从生物性的出生成为社会
           性的出生,名字赋予其社会身份(vom Bruck and Bodenhorn,2006:1-2)。
           房名同样彰显了社会身份, 只不过这一身份可以被看作是归属于家庭
           而非个人的象征资本(布尔迪厄,2017:97)。
               举例来说, 桨村的格日各一家在土司时期是开牛皮船的特殊差役
           户,“格日各”的名号让他们在过去的平民阶层中享有更高的社会地位。
           在河流湍急的马尔康,牛皮船船夫是个古老的高技能行业。 渡口和船夫
           都是由土司和头人专设的,也就是说,提到“格日各”,人们就知道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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