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社会》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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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2·3

          (卡拉斯科,1985:233)。       5  关于“封建”的概念辨析十分复杂(侯建新,
           2005),不过土司“世官其地,世有其土”,享有土地的完全所有权,而平
           民“世耕其地,世为其民”(陈永龄, 1995:365),靠粮赋劳役的义务换取
           土地的不完全使用权并对贵族阶层具有较高的人身依附性 (林耀华,
           2000:446),这些表现都比较符合以特权阶层与非特权阶层强烈分化为
           主要特征的“封建”的广义用法(瞿同祖,2005:8)。
               (一)房屋作为“义务单元”
               传统的嘉绒藏族社会中,土司是辖域内土地、山林、河流等资源的
          “所有者”(四川省编 辑 组 ,1985:213; 马 尔 康 政 协 文 史 工 作 组 ,1986:
           152),对领地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收益、分配的完全权利。土司将土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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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一份一份的耕地, 每一块耕地都在土司世代传递的簿册 中进行登
           记,再分配给各个家户,这一制度也称为“份地制”。 土司时期的粮差就
           以簿册的记载为准,不加不减,永续不变,户数减少,赋税亦不减免(四
           川省马尔康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1995:306)。 土司簿册上的房名是和
           土地联系在一起的,所有拥有一份土司所“赐”土地的平民都有房名,因
           而享有居住在土地上所盖房屋中的权利, 而家奴阶层因为没有自己的
           土地和可供居住的独立房屋而没有房名。 依靠这本簿册,土司以房名为
           单位收取粮食、肉类、柴火、干草、木炭、毪子、纸张、蘑菇、鸡毛、火药等


           5. 关于对土司时期嘉绒社会“封建”性质的判断,林耀华和陈永龄是基于 1945 年土司制
           度还未消亡前在实地考察后做出的, 他们是那个时代少数带着社会科学眼光进入过土
           司官寨和嘉绒村寨的研究者,其结论具有较强的可参考性。 20 世纪 50 年代,四川省的研
           究机构基于对刚走出土司时代的马尔康地区的实地调查,在报告中使用了“封建”一词。
           1985 年马尔康县政协委员、当地知识分子在马尔康县文史资料中也用到了“封建主义”
           这一概念。 这些对“封建”的认知和用法可能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从语境上来
           看, 强调的是社会的等级结构以及在这种等级结构下贵族阶级在土地等资源的占有和
           分配上对平民阶级的不公平对待。 1959 年卡拉斯科(1985:219)在《西藏的土地与政体》
           中讨论过“封建”这一“最模糊”的西方概念能否用以描述藏族社会,他认为在土地分封、
           农民用劳役换取土地这方面旧藏区与欧洲相同, 关键的不同之处在于领主是否可以任
           意收回土地。 关于能否用“封建”来百分之一百地对应土司社会,本文难以处理这一“20
           世纪中国学界的最大遗产和难题”,但仅就等级结构、土地分封、平民服役以及下文梅因
           提到的“双重所有权”的特性而言,广义上的“封建”一词是够用的。 并且,也正是需要借
           助这一广义上的前提,房名制度才可能走出地方性知识的视野,在与其他历史阶段的不
           同社会、不同文明的比较中体现一般性理论的价值。
           6. 土司的簿册在地方档案、实地调研报告以及当地人的口述中反复出现,但遗憾的是尚
           未找到一本完整的土司簿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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