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社会》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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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之外:嘉绒藏区房名制度背后的政治逻辑与社会生活

                房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嘉绒社会的人口流动(李锦,2019)。
                    从管理者的角度看,人对房屋的这种迁就为土司在耕地稀缺、交通
                不便的山地社会的管理带来了极大便利。“吃”与“顶”的规则体现了个
                体对于管理者而言的无差别性,只要能耕地,只要能出兵,后继之人可
                以是直系后代,也可以是毫无血缘的旁人,甚至于 20 年的时间能够出
                现同一房名下先后居住四个毫无血缘关系的家庭的情况(陈波,2020)。
                房屋构成了嘉绒社会不变的总体, 土司和头人要保证人员集中在这个
               “房屋集群”之内,按房屋比按人头纳粮、支差、征兵更加便利,而人员
                在社区性的房屋间进行的局部流动并不会对这种便利造成阻碍。
                    (二) 房名下的不完全性权利与象征资本
                    房名意味着独立的住屋以及对一份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这种
                权利尤其是相对于低于百姓等级的家奴阶层而言的。 嘉绒人之所以会
                说以前的“家人”是土头的仆人和社区中的“流浪汉”,正是因为“家人”
                对土头的人身依附性,他们没有独立的住屋和份地,只能寄居在土司或
                头人的住屋当中,不仅自身没有房名,子孙也将代代“无名”。
                    “有名”的权利虽然有限,但总归强于“无名”,房名制度展现了私
                有权利的性质和观念如何可能在封建等级社会中萌芽, 以及如何能让
                平民在不平等的对待中生出“自愿”。 洛克(John Locke)认为,财产私有
                是因人对自然物施加了劳动,“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
                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 这样它们就
                成为他们私有的权利了”( 洛克,1996:19)。房名下的政治逻辑是让房地
                产与人的劳役(或劳动)直接挂钩,并以劳役作为获得世代居住权的前
                提,从而使得被“义务单元”分割的土司财产———土地与房屋———在效
                果上具有了私有的性质,“只要世代不停止交税服役, 领主也不得随意
                收走土地,尤其是当劳动者已建立了房子的时候更应该遵循这个原则”
                ( 石泰安,2012:116)。
                    然而,房名下的权利是极为有限的、不完全的权利,与现代的私产
                所有权并不相同。“百姓每户向土司领取土地一份,每份约十五亩至二
                十亩,包括房屋及其附近一块柴山,并规定‘房屋只能修不能拆,土地只
                能挖不能卖’”(四川省编辑组,1985:214)。 可见,居住者对土地和房屋
                都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房屋有点像是土司或头人建立或分配的宿舍,同
                时,这份有限的权利是以纳粮服役的义务换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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