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社会》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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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1·6

           发挥效用。 孟德斯鸠尤其强调民族普遍精神的重要性,因为民情、举止
           均体现在普遍精神当中,“多种事物统治人:气候、宗教、法律、政府准
           则、过去发生的事情的榜样、民情、举止。从所有这一切中产生了一种普
           遍精神”( Montesquieu, 1951a: XIX. 4/558)。 这种普遍精神在形成之后,
           就成为一个民族的“自然禀赋”(génie naturel),它可以被理解为这个民
           族的社会自然,因为它是在这个民族共同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 孟德斯
           鸠指出,“在不违背政体原则的情况下,立法者应该追随民族精神。因为
           只有那些可以不受约束、追随我们的自然禀赋来做的事情,我们才能做
           得最好”( Montesquieu, 1951a: XIX. 4/559)。 对于立法者而言,民族精神
           的重要性仅仅次于政体原则。 在对政体进行分析时,孟德斯鸠区分了政
           体的自然(或性质)以及原则。政体的自然就是政体的结构,其中最重要
           的因素是最高权力及其运作方式; 而政体的原则是推动政体运作的人
           的激情,也就是说,民众的支配性激情构成了政体运转的动力。 孟德斯
           鸠从政体入手讨论法的精神,亦即法和各种事物的关系,因为政体的原
           则对法的影响在所有因素中最为明显 ( Montesquieu, 1951a: I.3/238)。
           政体通过政治法律形成,由民法维持,因此法律必须与政体原则,亦即
           民众的支配性激情相一致。 所以在着手立法时,立法者首先要考虑的是
           一个民族的政体原则,其次才是普遍精神。 毋庸置疑,普遍精神也必须
           与政体原则相一致,如果民众的精神并非政体需要的激情,那么政体便
           缺乏稳固的基础,必然陷入动荡中。 这就是孟德斯鸠强调立法者的工作
           要在不违背政体原则的情况下展开的原因。 然而在谈到塑造民族精神
           的各种要素时,孟德斯鸠并没有提到政体原则,这可能是因为在讨论民
           族普遍精神的第十九卷之前, 他已经用了十八卷来说明政体及其原则
           是理解所有法律以及法的精神的出发点,那么毋庸置疑,民族精神也是
           以政体原则为依据的。 不同类型的政体必须在民众心灵中培育它所需
           要的激情,也就是说每种政体都应确立它的原则,这种激情和原则必将
           显著地塑造民众的普遍精神。 因此,政体是塑造社会自然的主要制度性
           和结构性力量,也是社会自然的主要因素。

                三、 物理自然、社会自然与道德自然的张力

               (一)物理自然对道德自然的挑战
               上文澄清了孟德斯鸠自然观念的三个方面。 自然环境以及人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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