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社会》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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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约束体制
乡治传统复兴始于宋代。 宋代因皇权扩张,皇权日益深入地方社会
内部,刺激了士人和民间社会的应对行为,在民间出现了一种新的乡治
模式,名为“乡约”。 北宋熙宁九年(1076),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创立《吕
氏乡约》为乡约制度之始。《吕氏乡约》设想在官府之外建立由乡民自愿
组成的互助和自治组织,名为“乡约”。 乡约之首领由乡民公推产生,乡
约之宗旨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其中,“德业
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是指乡民在伦理道德、社会礼俗上相互教育
和相互监督;“患难相恤”是指在“水火,盗贼,疾病,死 喪 ,孤弱,巫枉,
贫 乏 ”等 重 大 事 情 上 , 互 帮 互 助 , 共 同 应 对(牛 铭 实 ,2014:105 -108)。
《吕氏乡约》在蓝田县推行未久,北宋便被金所灭,遂终止。 南宋朱熹重
新发现《吕氏乡约》,并作《增损吕氏乡约》,使得吕氏乡约流传后世,为
明代推行乡约准备了条件。
明代是乡治思想的发展时期。 明嘉靖年间,黄佐著《泰泉乡礼》,以
乡约经办和管理乡校、社仓、乡社、保甲等乡里公共事务,成为乡之自治
组织,此为乡治思想的一大推进。 《泰泉乡礼》卷一《乡礼纲领》,论述了
乡治之体系:“一曰乡约,以司乡之政事;二曰乡校,以司乡之教事;三
曰社仓,以司乡之养事;四曰乡社,以司乡之祀事;五曰保甲,以司乡之
戎事。 ”并明言官府不得干预乡约之事:“约正、约副,则乡人自推聪明
诚信、为众所服者为之,有司不与。 凡行乡约,立社仓,祭乡社,编保甲,
有司毋得差人点查、稽考,以致纷扰。约正约副姓名亦勿遽闻于有司。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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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则易为胥吏所持。 ” 可见,黄佐已清醒地看到,乡约、保甲等组织
易成为官府控制乡村社会的工具,故特别设定一个原则:乡约领导人选
举和乡约事务管理纯由乡人自为,有司不得干预。
在黄佐之后,吕坤、章潢、刘宗周对乡约理论均有贡献,而集大成者
是明末清初的陆世仪(杨开道,2016:168)。 陆世仪著《治乡三约》,提出
较为完整的乡治理论,其基本精神是:一乡之公共事务,在官府监督之
下, 由一乡之人自行决定, 共同办理。 陆世仪把一乡公共事务分成三
约:一为社学,也称教约,约一乡之教育、礼俗、讼争等事务;一为社仓,
也称恤约,约一乡之常平义仓、周济贫乏等事务;一为保甲,也称保约,
约一乡之水火盗贼、治安保卫等事务。 这些公共事务均由一乡之人自行
组织,共同办理。 所以,陆世仪说:“何以谓之乡约也? 约一乡之众,而相
17. 参见:黄佐,《泰泉乡礼》卷一《乡礼纲领》,乾隆四十一年(1776)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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