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社会》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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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1·4
郡县之上按郡县制的原则设立省级政区,边疆为藩,内地为州,帮助中
央政府统治各个郡县;在藩州之下,郡、县政府则采封建之意,实行久任
制,赋予自主权,以利于地方治理。 李塨说:“统郡者,藩、州也。 ……藩
王与州牧同以三载考绩,贤则留不肖则黜,不世守也,予夺之权自上操
之,是绝封建之害兼郡县之利矣。 ”至于郡县守令,“大纲总于上,细目
悉任于下,又必久任而责成功,是非去郡县之害兼封建之利乎? ……土
地既分,各有所守,乃颁划一之条,使各奠山川,各均田亩,各兴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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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整关梁,各修驿路,四海虽广,有不荡荡平平者乎? ” 这是采封建之
意,赋予郡县守令地方治理权,以利于地方治理,与顾炎武的观点相似。
有所不同的是,李 塨设想在郡县之上设藩州,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以
利于中央统治。
2.清末地方自治改革
清末,康有为(2007:274)对“封建”一词作出新的解释:“夫地方自
治,即古之封建也。 但古者乱世,封建其一人,则有世及自私争战之患,
此所以不可行也。 今者升平,封建其众人,听民自治,听众公议,人人自
谋其公益,则地利大辟,人工大进,风俗美而才智出。 ”按康有为( 2007:
273-274)的解释,所谓“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就是在郡县制的框架
内引入地方自治。 相应地,中央统治与地方治理之间的关系,即“国政”
与“民政”之间的关系,国政集中于中央政府,民政则分散于地方政府和
地方社会。
为此,康有为( 2007:276)提出,应仿效英法德日之法,在县乡设议
会机构,民选议员,实行县乡自治。 此种意义的地方自治在一定程度上
得到清廷认可。 1909 年 1 月,清廷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
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在县之下推行城镇乡自治。 1910 年 2 月,颁布
《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在县级
政府内部引入地方自治机构。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由中央政府颁布的
地方自治法律。 按 1908 年清廷拟订的筹备立宪计划,各省先筹办城镇
乡自治,后筹办府厅州县自治,到 1914 年完成各级自治建设(侯宜杰,
2020:198)。
清廷推行的地方自治分上下两级,上级为府厅州县自治,下级为城
镇乡自治。 其中,卓有成效的是城镇乡自治。 城镇乡自治延续了历史上
12. 引自《平订书》卷二,《分土第二》(李 塨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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