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社会》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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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1·4
要职能是对社会内部事务的治理。
2.统与治分开原则
统与治的关系既是相对的,也存在矛盾,原因是它们对权力的要求
是相反的。“统”要求集中权力,使得中央政府有能力把各个地区整合在
一起,也使得国家(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能力把各个族群整合
在一起,形成国家统一体。“治”,在通常情况下,则需要分散权力,使各
个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有能力处理各自的事务。 在郡县制国家,这种矛
盾常常表现为,中央政府为了便于统治,倾向于尽可能地集中权力,以
至于超出“统”所必需的限度,从而能直接控制地方政府,削弱了地方治
理能力;同时,地方政府也倾向于对社会实施严密监管,削弱社会自身
的治理能力。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既需要把统与治结合起来,也需要把
两者适当分离开,使之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
所谓“统与治分开”原则,是指统与治这两种权力及两种职能不应
由同一个机构执掌,而应分别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各个社会团体执
掌和承担,目的是形成统与治的平衡关系。 这一原则的内容需要分两种
情况讨论。
首先,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统与治分开是指中央统治与地
方治理应尽可能分开,即,凡把各地区联结成国家统一体,以及维护国
家统一体的稳定和正常运作所必需的权力和责任, 都应集中于中央政
府;凡为各个地区处理本地事务所必需的权力和责任,都应归属于地方
政府。 与这项原则相反的有两种典型情况:一种情况是中央政府既统又
治,即中央政府既行使中央统治权,也控制了地方治理权,使得地方政
府缺乏必要的治理权;另一种情况是中央政府未能掌握必要的统治权,
中央统治权有相当一部分落入地方政府之手。 这两种情况都是统与治
没有分开,不过,其原因正好相反。前一种情况通常发生在郡县制国家,
是由于中央政府控制地方官员的人事任免权所导致的结果; 后一种情
况通常发生在封建时代,或者发生在郡县制国家的衰败之时,中央政府
过于软弱,无力监督地方政府遵守全国法令所形成的后果。
当然,在地区内部也需要把不同层级的治理分开。 例如,在一省内
部,需要把省治与县治分开:凡属管理一省共同事务,及省对县的监督
事务,所必需的权力和责任应集中于省政府,此为省治;凡为县处理本
县事务所必需的权力和责任应归属于各县政府,是为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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