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社会》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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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如果“中央治官”不是指中央政府掌握任命地方官员的无限权力,而
是依据国家法律监督地方官员, 那么,“中央治官” 就接近于“中央监
督”。 类似的,如果“地方治民”不是指地方政府拥有管理和控制民众的
无限权力,而是指拥有处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自主权,并且这种自主权的
行使受到地方民意的约束,那么,“地方治民”也就接近于“地方治理”。
这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中央治官,地方治民”可以转变成“中央监
督,地方治理”模式。 因此,郡县制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如果加强中央治
官权, 强化对地方官员的人事控制, 它就变成“一统体制”(周雪光,
2017);如果强化地方治理权,并提高地方社会的参与能力,它就将向纵
向约束体制演变。
三、纵向约束体制依赖的两个条件
纵向约束体制与联邦制有一点相似之处, 那就是它们都采用了托
克维尔所指出的“集中统治与分散治理相结合”原则。在本节,笔者将进
一步论述这种理想化的体制若要有运作的可行性,需要具备何种条件。
在中国历史上,学者们论及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统与治分开,包
括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把中央统治与地方治理分开,以及在国家与社
会关系上,把国家统治与社会治理分开;另一个是在中央政府内部把政
权与治权分开。
(一)统与治分开
1.统与治的涵义
国家的活动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统治(rule)和治理(governance)。
在中国历史上,对前一种国家活动,通常称之为“统”,对后一种国家活
动,则称为“治”。
关于“统”的涵义,历史上广为接受的解释是宋代欧阳修《原 正 统
论》所作的概括:“统者,所以合天下之不一也。 ”苏轼的《后正统论》重
复 了 欧 阳 修 这 一 句 话 ,所以,苏 轼 门 下 陈 师 道 撰《正 统论》,训“统 ”为
“一”:“统者,一也;一天下而君之,王事也。 ”明代章潢撰《论历代正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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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历代正统》沿用此种概括:“统也者,合天下而归诸一者也。 ” 本文
是在此种意义上使用“统”(或“统治”)这一术语,即“统”是指把国家各
个组成部分(包括各个地区、各个族群等)联结成统一体,并在这个统一
8. 以上所引“统”的定义,均转引自饶宗颐(2015: 46、127、214)的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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