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社会》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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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1·4
是创建一个自由平等的美德共同体, 用权利替换强力作为政治社会的
基础。 它提供了四种平等的承认来替代或制约自尊所寻求的不平等承
认(Neuhouser,2008:167-168):(1)作为主权参与者的平等:每个人与他
人作为一个整体平等地共同享有主权。 ( 2)法律面前的平等:对公民个
体而言,这意味着只服从法律而不受任何个人专断意志的支配;承认其
他人的自由、生命、财产权利,满足自尊的行为不应以侵害他人这些权
利为代价。 (3)道德平等:在理想共和国中仍存在各种不平等形式,但
应该承认他人具有平等的道德地位。 (4)经济平等:不是绝对意义上的
平等,而是指没有人能够富到可以购买他人,也没有人穷到不得不出卖
自己。
这个社会契约的根本保障是每个公民必须服从公意。 从整体的角
度看,每个人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但是,由于爱的自然秩序是自己、
小群体、国家,所以,从个人的角度看,经常会感觉公意与自己的个人意
志之间存在某种疏离, 这时候个人总是倾向于以个人意志对抗公意。
“公众希望幸福,却看不到幸福在哪里”,这需要有人指导,使他们了解
自己真正的需要是什么。 因此, 人成为真正的公民还需要一个塑造过
程。 这个过程需要立法者的技艺: 立法者是自信可以改变人的本性的
人,他把每一个孤立的人变成更大整体的一部分,使他从这个更大的整
体中获得其生命和存在,由此使人的自然存在被赋予道德属性(卢梭,
2012b:57-58)。立法的内容包括政治法、民法、刑法这三种实在的法律,
但是,卢梭真正关心的显然是第四种“法律”———风俗。 法律条文只不过
是穹隆的支架,习俗才是穹隆顶上的拱顶石。 伟大的立法者都是围绕建
立良好习俗做着润物无声的工作。
风俗关乎一个民族尊崇什么,鄙夷什么,舆论是风俗的核心。 卢梭
说有三种可以塑造道德风尚的工具:法律的力量、舆论的统治和对快乐
的迎合,“这是卢梭最引人注目的一段话, 并且揭示了他关于社会生活
的全部观点。 快乐召唤我们, 法律强制我们, 而统治我们的是舆论”
(Shklar,1969:75)。 下面这段话集中表达了卢梭关于对人类欲望 (快
乐)、舆论和立法三者之间关系的思考,并且可以被视为其政治上的自
尊再造方案的总纲:
人类积极行动的动机基本可以归结为两个:“爱炫耀”和
“爱虚荣”。 这两者大体重合,因此剩下的就只有“爱虚荣”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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