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社会》2021年第2期
P. 72
知变又知常:观念是如何转型的?
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指挥部文件》要求,要集中精力抓“女儿户”的结扎
工作:“该落实绝育手术的‘女儿户’长期逃避在外,乡、镇政府应规定
时间,限期回家落实绝育措施。 到期不归者,可由村委会和乡政府收回
其承包土地和山场”。 1989 年 10 月的《Y 县计划生育工作简报》又再一
次强调了对“女儿户”的处理,并树立典型:“江河乡云生村节育对象周建设,
第一胎女儿已 10 岁,本人承认只生一胎,据群众举报已生三胎。 经过攻
心战,承认第二胎死婴,经掘地检查,确属事实,但不承认已生三胎,并
做了绝育手术。 同时他们对 52 户外出对象, 除五月份 28 人回来环透
外,24 户未来环透的进行了重押,现已押进 9 人”。
从上述文件能够看出,瞒生和外出偷生的人不在少数,这一点也体
现在部分处罚的文件中。 1988 年 8 月,刚刚与廖喜订婚的王春莲怀孕,
两人偷偷前往济南。 1989 年 6 月 29 日,王春莲生下一女孩,交给济南
市机场一厂工人李树槐与王丽暂时抚养。 廖喜和王春莲回到 Y 县,隐
瞒了这件事情,直到被当地计生部门发现。 9 具体到屿村,在一份 1990
年手写的《屿村大队坚持开展计划生育九年情况汇报》中也能够发现类
似的情况:“贫农妇女余秀丽 21 个月连续生二胎小孩”,“妇女胡菊香在
25 岁便已经生了 5 个小孩”。 考虑到这一文件的性质和目标,这些情况
可能都有所保留。 从当地的档案记录与村民的回忆高度契合这一点可
以判断,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强压下,乡民通过“瞒生”“秘生”等策略来
完成生育目标。
但是,先育后婚的萌生并未得到村庄成员的普遍认可,仍然有一部
分人反对先育后婚和婚前发生性行为的做法。 段峰林在 1984 年结婚,
他在回忆订婚的场景时说:“订婚之后, 正经人都不会和姑娘住在一
10
起。 ” 这与前文陈春生、宋士诚的说法并无二致,此时的先育后婚仅仅
是作为策略存在,村民口中“不道德”“不正经”的评价实际上是说,没
有婚礼的证明,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和生育的行为是逾矩的。 它所对照
的是村庄 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一直延续的先婚后育的道德谱系,因此,
先育后婚无法在观念上被村庄内部成员普遍接受。
但吊诡的是,1980—1995 年先育后婚的推动者却主要是村庄中最
知礼守礼的老人。 1985 年, 尚未举行婚礼的谢仁春和刘彩琴生下一男
9. 来源于 1990 年政府工作人员与廖喜的谈话记录。
10. 段峰林访谈记录(20190123)。
· 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