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社会》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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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变又知常:观念是如何转型的?
出现,前者的弹性实质上决定着后者的变动空间。 1995—2010 年,计划
生育政策开始作出调整, 减压下的村庄在婚育时点上也呈现出交错的
状态,一部分村民延续着这一策略,另一部分村民则试图返回传统的婚
育模式。
从制定和执行过程看, 浙江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在 20 世纪 90 年代
中期逐渐松缓。 1982 年出台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强
调,“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限制生两个孩子。对
确有某些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夫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生产队
社员民主评议,由公社一级组织按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可有计划地安
排生第二个孩子”。 但生育二孩需满足的条件实际上极难达到。 12 到了
1990 年 1 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对农业户口家庭生育二孩的方案
有部分放松。 不过,一年之后,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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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重新强调严格控制农村地区的人口增长, 计
划生育政策再一次收紧。
直到 1995 年,浙江省的计划生育工作进入平稳期。 《浙江省计划生
育条例》对“夫妻均系农业户口的农民和渔民”“夫妻均系农业户口且从
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和山区、海岛县(市、区)的农民”“夫妻均系农业户
口且处于计划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平原、半山区县(市)的农民”在政策
上给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适当空间。 与此同时,村庄内部的计划生育工
作也开始松动。 根据时任村妇女主任裴琳的说法,1995 年之后,村内强
迫流产和引产的现象基本没有再发生过, 村干部甚至会在可操作的条
件下为妇女生育计划外二胎提供便利,比如,利用街道规定下的计划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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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二胎数,给村庄中的妇女“分配”生育名额, 而不是严格控制以接
12. 需至少满足以下一个条件:第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 性残疾 ,不能成 长为正常 劳
动力的;第二,再婚夫妇一方未曾生育,另一方只生过一个孩子,又不在身边的;第三,婚
后长期不育,已领养一个孩子,而后又怀孕生育的。
13. 1990 年 7 月,全国进行了第三次人口普 查,人口 自然增 长率为 14.39‰,这与 20 世
纪 80 年代初制定的将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 13‰以下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因此,全
国新一轮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开启,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1991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强调保持人口政策
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朱秋莲,2013)。
14.“那个时候,街道规定每个村最多不能有特定数量的人计划外生育,我们就用这个名
额,给村里那些想生男孩的人家分配,比如说今年有好几个人都想生,但是不能超过那
个数,就把其中一些人放到明年去生。 ”(裴琳访谈记录,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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