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社会》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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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1·2

           这种开放式规范结构赋予司法官吏以较大自由裁量权, 行为的评价标
           准甚至法律后果都容易受到司法官吏个体意识的影响;另一方面,礼、
           教化等具有强烈的价值色彩, 它们能够创造较大解释空间以尽可能容
           纳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伦理,如此,情、理等影响中国传统司法实
           践的要素就能够被纳进去。             19  在法律儒家化的背景下,很多要素都被认
           为有法的色彩,这使得嵌入式结构有着法律外表,但某些要素仍然不能
           视为完全的法律要素,而是带有法外价值的色彩,如情、理等。而作为审
           理依据的情、理要求在嵌入式结构中成为可嵌入的要素,这不仅意味着
           罪刑法定原则在本质上难以存在于相关实践(徐岱,2000),而且还说明
           卡迪司法在中国古代有深刻的规范基础。 其中,司法官员的属性及法律
           本身的特征等都发挥了作用。
               (一)法律儒家化后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变迁
               当行为的评价标准与后果在法律内 部呈 现 多元 化 时,“什 么 是法
           律”就不再稳定,司法如何裁判也就不再仅取决于法律以及自上而下的
           司法制度,而是与司法官吏自身的价值取向关系密切,由此,司法官员
           的知识素养、道德情操等都能对裁判产生影响。 与法律儒家化相伴的正
           是司法官吏的儒家化。 嵌入式结构使得司法官吏能够在裁判中更多地
           展现自由意志,儒家化则使其能够更多地将儒家精神注入司法实践。
               在法律儒家化前,秦汉君主要求官员“守法”;法律儒家化后,君主
           要求官员“护法”。 在“守法”观下,法律是君主控制臣下的工具,官吏不
           得随意修改法律。《商君书·定分》谓:“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
           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蒋礼鸿,
           1986:142-144)秦对官吏的法律教育以守法为主,睡虎地秦简《为吏之
           道》载: “凡为吏之道,必精絜 (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
           韱 (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 ”(陈伟,2016:300)所谓“审悉无私”
          “审当赏罚”, 就是要求官吏应严格适用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也明显可
           见,法律对司法官员进行了事无巨细的控制。                    20  在“守法”理念下,“对绝
           大多数的刀笔吏而言,‘颇知律令’ 恐怕比‘通明经学’ 更为实际和重


           19. 尽管情、理被认为是中国法律的特征,但情、理本身的多意性、不特定性等确实更符合卡
           迪司法的特征(周永坤,2020)。
           20. 例如,在岳麓秦简(三)“学为伪书案”中,地方官吏在向上级奏谳过程中因为写错了当时
           一个中央官员的官称就受到处罚(朱汉民、陈松长,201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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