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社会》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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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1·2
只是带有法家印记。简言之,儒家并不排斥依法裁判。其次,法律儒家化
推动法律文本的伦理化,伦理法往往会溢出法律文义或追求法外价值。
简单地说,就是追求法外价值并未背离儒家倡导的伦理法精神,直接用
礼裁判并非不可接受(俞荣根,2018:150),这在费羊皮案中清晰可见。
尽管法律已经被准五服以制罪改造过, 但依法裁判仍会被认为有损于
伦理。 最终费羊皮被赦免,表明了法律儒家化推动法外施仁的出现。 在
追求伦理上,“行为→罪→刑罚”与“行为→礼→教化”“行为→礼→刑罚”
“行为→罪→教化”的差异是量而非质的。 就此而言,无论是滋贺秀三
( 1998:82) 的“法律与情理在根本上就是相互亲和的”, 还是徐忠明
(2010,2019)的“情法两尽”,都可以得到进一步解释。 即在法律儒家化
背景下,以礼或情理裁判是依法裁判的延伸,形式审判和实质审判都能
被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形态所接受。 卡迪司法是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延
展的自然结果,有高度的政治接受性。
同时, 尽管部分学者提出中国古代司法相当一部分案件为依法裁
判,但也存在明显反例。 比如,在《龙筋凤髓判》《甲乙判》《敦煌出土判
集》等唐代 208 个案例中,以礼裁判的有 35 件,占 16%,以情理裁判的
有 36 件,占 17%(夏婷婷,2010:139-145)。 17 据王志强(1997)统计,《名
公书判清明集》 中直接引述法条的案例共 115 件, 占总数的近四分之
一,涉及 149 条法律条文,其中,严格依法裁判的有 11 件;虽引述法条
但以其他理由权断的至少 33 件,以息讼为由者 20 件,“诛 心 而论 ”者
4件;未引用法条或者法意不明,并以其他明确理由作为主要判决依据
的至少 67 件,涉及伦常类 23 件,息讼类 23 件。 另外他还指出,“在其他
书判中,表现出系法律以外的价值判断在起着主导作用,决定案情性质
的认定和裁判结果的意向, 法律知识以此为前提来作为处理的工具”
(王志强,1998;邓勇,2004)。 诚然,这些案件并非都属于刑事,但其中的
刑案也不少见。 即使支持非卡迪司法说的学者也无法得出百分之百依
法裁判的结论。当然,也有学者指出,法外裁判在西方也存在,甚至至今
还是如此(马小红,2009)。 问题是,这种做法本来就可视为卡迪司法要
素,而且不代表司法模式的主流,更无法想象类似费羊皮案这种裁判会
在当代司法实践中出现。 因此,卡迪司法在中国古代有司法实践性。
17. 需要说明,虽然《龙筋凤髓判》《甲乙判》为拟判,但也能反映当时的司法倾向。 同时,有些
案例会同时用律和礼或情理裁判,用律、礼裁判的有 1 件,用礼、情理裁判的有 6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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